黃靖芸/律師
在有小孩的情況下離婚,雙方勢必得談到小孩的監護權及探視權問題,而監護權似乎是不少父母在分開後會極力爭取的一項權利,因為是自己心愛的孩子,所以無論哪一方都會希望能夠讓孩子留在自己身邊,通常對於這個問題雙方都會難以協調,因此就會訴諸法院來讓法官判定,而法官的判定是否會有一定的標準呢?沒有得到監護權,我還能去看孩子嗎?就讓律師來解說給你聽!
俗稱:「監護權」,實際上指的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而在法律用語上,會稱監護權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行使會直到子女年滿20歲,成為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
撇除共同監護的問題,假如是為了爭取單獨親權上法院,由法官來裁定,法官會以依據什麼情況來做判斷呢?
主要有以下三個要素:
一、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關乎到子女直至成年前的監護人選,因此法官在判定時,將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與想法,詢問他想跟哪一方一起生活。
二、父母的後援支持系統、環境及爭取親權意願
取得親權的一方就必須得負擔起照護教養子女的義務,而當然最首先考慮就是「是否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若將孩子的親權判給沒有收入的一方,對孩子未來生活是沒有保障的,但這是不是代表收入較少的一方永遠沒機會得到監護權了呢?
其實不一定喔!假如父親收入較高,但平時都在外奔走、並未照護孩子,主要都是由母親還進行照護,只要母親的收入能夠支撐孩子生活,其實法官也可能會將監護權判給母親,因為父親雖然有錢,但卻對孩子的照護不甚了解,母親雖然收入較少但仍然能夠支撐孩子,並且還更了解如何照顧孩子,所以法官就會認為兩個情況相比,母親那方雖然生活沒辦法非常富足,但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較為有利,就會選擇將監護權給母親,再由經濟較好的父親支付扶養費。
三、父母與子女間的互動與生活成長環境
如同前面所說,父母與子女間的互動是非常重要的,父母平時是否有照護孩子,對孩子是否有關心,也會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因為這樣才能夠確保未成年子女是會在有足夠照護的環境下成長,對孩子身心靈發展也較為有利。
其實以上幾個因素都有著一個共通點,就是對未成年子女而言,將親權權判給哪一方較為有利,一切都會子女的利益考量為優先,而非以父母的想法為主要考量因素。
除了親權判定外,還有一個重點是大家通常會不太清楚的,那就是探視孩子的權利!儘管夫妻離婚,但仍是子女的父母,不能剝奪父母與子女的相處時間。
假如離婚協議裡提到不得探視,那該怎麼辦呢?不用擔心,因為探視權是不能被剝奪的,因此協議裡對於不得探視的規定是無效的,對方仍要給你探視的機會與時間,若對方堅持不給探視孩子,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讓法院裁定定期探視。
夫妻離婚是雙方的問題,不應該牽扯到孩子身上,尤其當孩子仍未成年時,很多的衝突可能都會使孩子身心發展有影響,雖然兩人已經不是夫妻,但仍是小孩的父母,因此都不應該去剝奪孩子與父母相處的時間,若阻止對方探視小孩,不只是非常自私的行為,更是會使孩子的成長受到影響,對孩子來說,並非是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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