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律師專欄】從「無聲」 探討與反思校園霸凌新準則(下)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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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律師專欄】從「無聲」 探討與反思校園霸凌新準則(下)
【劉安桓律師專欄】從「無聲」  探討與反思校園霸凌新準則(下)

劉安桓/執業律師

四、完善處理程序: 預審機制與各校自訂校內霸凌防制規定
新修正校園霸凌準則的另一大重點,便是使校園霸凌防制政策能夠妥善落實到每一個校園中,並且提高行政效率以及事件處理的完善度,為了達到上述目標,新法中規定各校應明訂校內校園霸凌防制相關規定、增訂了預審機制、更引入了修復式正義的思想,希望能夠降低衝突並促成和解及修復關係。
過去在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基本上都是依照舊校園霸凌準則的規定。然而,由於各學校有不同的適用環境,行政程序以及相關權責單位也有可能有細節上的差異,例如校園死角的防範、監視器、照明等安全設備的裝設、權責人員及受理窗口的分配等等,這些細節無法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一一規範,也因此在校園霸凌防制的實務上造成漏洞。新修正的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為了避免前述行政上的疏漏,因此明文規定各校應訂定校內的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且應明列以下事項,使校園霸凌的防制政策能夠確實落實到各校園中:
1.校園安全規劃。
2.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3.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4.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
5.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工作權責範圍。
6.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7.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8.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9.禁止報復之警示。
10.隱私之保密。
11.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而新法中的預審機制,則是讓學校在接獲申請調查獲檢舉時,可以由霸凌因應小組先初步審議案件情況,若因應小組認定有非屬校園霸凌情形、或申請/檢舉無具體內容、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或同一事件已經處理完畢者得不予受理。如此一來可以避免檢舉機制的濫用,以及先行初步篩選案件使後續的處理能夠更加完善。若是申請人或檢舉人收到霸凌因應小組不受理的通知而不服,可以在20日之內書面向學校「申復」。
然而,預審機制的立意雖然良好,但所謂「非屬霸凌準則所規定之事項」需仰賴霸凌因應小組對於校園霸凌準則有足夠的專業認識,且校園霸凌案件也有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性別教育平等法等其他相關法規範,若特定案件處於法規模糊地帶,例如教師對學生開黃腔,使學生長期感到不舒服,此情形應適用性別教育平等法或校園霸凌防治準則有疑義時,預審機制會不會就將此事件劃歸為校園性平案件,而不以校園霸凌事件受理,便有疑慮。因此,預審機制雖然立意良善,但是否會有規範上的疑問,甚至是否有學校可能以預審機制推託案件,則有待後續實踐上的檢討。

五、強化當事人保護與修復式正義:禁止與當事人、檢舉人對質
校園霸凌案件中,當事人的保護與人際關係的處理與修復是最根本要解決的事項。因此新修正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也增訂了當事人保護的相關機制,並引入了修復式正義的思想以求促進和解並且修復關係。
在當事人保護上,在修法前已經有明文規定原則上應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而在新法中,更增列了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避免當事人迫於壓力而不敢說出真話。
在電影「無聲」中,當貝貝將實情說出,學校展開調查之後,為了怕貝貝遭到報復,家人以及王老師、張誠都不希望他再到學校,避免貝報復,可見當事人的保護是校園霸凌防制中最應該被重視的問題之一。若是在現實生活中,學校在調查時,依法便不能使貝貝與霸凌者或是相關的證人等對質,藉此來保護貝貝,免於二次傷害或造成貝貝不敢在調查程序中說出實情。
從「無聲」的電影中也可以看到,在法律的調查程序以外,當事人在霸凌事件後的輔導與人際關係的修復也至關重要。因此,新法中導入修復式正義的概念,在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然而,在輔導過程中要如何兼顧當事人的保護避免二次傷害,且是否有考量到當事人間和解的真實意願,又究竟要採取何種策略來促成和解,在本條中並未有明確的指示與規劃,仍然稍嫌抽象與過於理想,儘管導入修復式正義應用於校園霸凌防制中值得肯定,但具體如何實踐仍有待實務上的執行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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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來發展與建議
本次校園霸凌準則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正,並且對於霸凌防制的實踐與程序完善做了非常大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未來仍有許多尚待討論與努力的空間。

(一) 如何落實加害者的輔導與權利保障
我們從「無聲」這部電影中,小光原先是帶頭進行霸凌遊戲的人,但隨著情節推進,到最後發現小光其實也是一個受害者,此處可以看到電影傳達了一項很重要的訊息:加害者曾經也可能是受害者,受害者有一天也可能成為加害者,霸凌不只是單一個體的惡性,而是整個群體中的一種現象。而此次校園霸凌防制法的修正雖然在霸凌事件的發現與被害者保護上做了相當的努力,但從上述的電影情節不難發現,「加害者」的輔導與權利保障,也是校園霸凌防制的重要一環。加害者在經歷調查與處分之後,是否能夠回到正常生活,是否會從此被貼上撕不掉的「霸凌者」標籤,從此從加害者轉變為受害者,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畢竟在校園中,教育意義永遠是大於懲處,對於加害者也應該妥善保障其權利並且善加輔導,否則只是治標而不治本。

(二) 進一步思考已滿16歲學生有無拒絕陪同的權利
再者,家長在校園霸凌事件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腳色,校園中多半是未成年的學子,家長一定會需要從旁協助調查與處理等相關程序。一般來說,學校通常都會讓家長或其他可信賴保護之人陪同未成年學生,然而,已滿16歲學生(依司法實務,已滿16歲未成年人應尊重其意願與無監護權之父或母居住或會面交往)有無拒絕家長或其他可信賴保護之人陪同的權利?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與討論。

(三) 當事人家長是否要被納入修復式正義之一環
關於家長的另一個問題在於,在新法中雖然新增了修復式正義的相關條文,但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和解以外,其實在某些案例中,當事人的家長也可能是最應該要被納入促進和解與停止紛爭之一環,亦即,假若霸凌事件並未嚴重到使司法單位介入,那麼被害人與行為人的家長間,或是被害人的家長與行為人之間是否能夠妥善和解與放下,也是值得注意的問題。筆者曾參與某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該案中家長因不信任校方調查,便自行在校外以私人方式解決霸凌問題,因此,有無可能在調查結束後仍然有衝突存在,都是尚待解決的問題,但新修訂校園霸凌防治準則,還尚未就此部分的制度化。
最後仍然要強調,從「無聲」電影可以看到校園霸凌其實牽涉到整個社會結構的問題,並非單純的學生間衝突或暴力,也不是單一個體的教育或輔導問題,而是應該更宏觀地從整個社會體制面著手來處理。舉例來說,像前述的霸凌當事人與家長的問題,某些狀況下可能需要社工支援,適度地介入家訪、當事人的後續諮商與輔導,也需要仰賴學校與社政單位的努力,而家長之間的調解機制,同樣也需要學校、社政單位從中調解等等,但以上問題在目前的制度中都還沒有得到具體的落實,則校方有可能將無止盡受到家長不斷利用各種管道申訴,甚至遇到難纏家長大打法律戰。

(四) 思考推動法律位階的校園霸凌防制法
然而,若要進行前述如此大規模的改革,勢必要整合警政、社工、教育、司法等各項資源,需要投入相當的資金並且建置足夠規模的專責組織,最重要的,需要一部完整嚴謹的規範作為整個改革的基石,然而,目前的校園霸凌準則仍然停留在行政命令的位階,但與此相比,規範校園性平案件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卻已經是法律的位階。因此,本文認為,應有必要盡速修訂具有法律位階的校園霸凌防制法,妥善將校園霸凌的議題分配與各專責的行政機關訂定相關準則,才能從最源頭來解決校園霸凌問題。

新聞照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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