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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專欄】探視權跟扶養費怎算?需按離婚時約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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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專欄】探視權跟扶養費怎算?需按離婚時約定進行! 5

黃靖芸/律師

有位女網友在網路社團發文抱怨自己的前婆家,她表示自己已經跟前夫離婚,然而離婚後前夫都不願意讓她看小孩,這點已經讓她夠生氣的了,沒想到近日又接到前婆婆來電,表示前夫已經因為犯罪入監服刑,導致前婆婆得要照顧小孩,而前夫曾經答應前婆婆只要她有幫忙照顧小孩,就要給前婆婆一萬元,然而這樣的約定根本就不知情,如今因為前夫入獄,前婆婆便以此約定來要求她要每個月支付一萬元,這讓女網友非常生氣,已經看不到小孩了,卻還要莫名其妙地付錢。

首先,探視權這件事是身為孩子父母不能被剝奪的權利,因為探視這件事情不只是父母的權利,同時也是孩子可以看到父母的權利,無論哪一方都不能隨意去剝奪孩子與父母相處的機會與時間,因此父母如果在離婚時有協議其中一方放棄探視權這種事情時,仍舊不會有效果,因為這是雙方都不能被剝奪限制的權利;而像是開頭案例中的女網友,離婚後就不斷被前夫拒絕探視子女,這樣的情況就是不行的,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其實不只是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的手段來捍衛自己探視子女的權利,更可以以對方入獄或是刻意拒絕讓子女與生母往來為由去聲請改定監護權。

那麼除了探視權以外,婆婆叫前媳婦付錢這件事情合不合理呢?基本上是不合理的,因為支付照顧費這件事情並非女網友有同意的,且子女的照顧費女網友若與前夫早有約定每月固定給予多少金額,那就會以當初的約定進行,而非以前婆婆一句曾經與前夫有私下約定,就得要支付額外的照顧費。

或許有人會問,假如前婆婆是以前夫入獄沒人照顧她為由,向前媳婦請求扶養費呢?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就算雙方還有婚姻關係,媳婦本身基本上對婆婆也是沒有扶養義務的,對於婆婆有扶養義務的是婆婆的子女,而非媳婦,因此就算前婆婆以扶養費的名義來要錢,女網友也是可以拒絕的喔!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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