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一對夫妻結婚多年,平時有經營銀樓,丈夫還有投資房地產等,因此丈夫也累積了2億多的資產,但因丈夫懷疑妻子有外遇而對他實施暴力行為,妻子便提起離婚訴訟,而在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因為雙方並未有事先約定,因此就會以法定財產制來進行分配。
法院在一審時認為妻子平時都是做家管,對於經營投資沒有太多貢獻,因此判決丈夫只需要給妻子500萬元。
而二審法官卻認為平時丈夫長期在外,家中都是由妻子打理,且妻子也都幫忙處理銀樓業務甚至還會匯錢給丈夫投資,因此判決丈夫要分配一半資產給妻子。
為什麼同一個案件,卻會有著天壤之別的結果呢?關鍵還是得回到這個財產分配案件的主角上,也就是「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這是法定財產制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法定財產制在做分配時只會看結婚後的財產,扣除繼承或是他人贈送的財產並扣掉債務後有剩餘的部分,加起來平均,便是雙方各自可得到的部分
舉個例子:A男與B女因感情不和離婚,A男婚後財產有30萬,債務有5萬,繼承的遺產有5萬;而B女婚後財產有20萬,債務有10萬。
依照法定財產制來說,A男剩餘財產會是30萬-5萬-5萬=20萬,B女的部分則是20萬-10萬=10萬,兩人剩餘部分相加平均,就會是(20萬+10萬) ÷2=15萬,因此兩人可各取得15萬。
而像是這個例子的夫妻,妻子婚後並無增加財產,而丈夫婚後則增加了2億,且無任何的債務,因此依法定財產制的方式來計算,就會變成是以2億來平均分配,不過為何第一審的法官會只判給500萬呢?因為在民法第1030-1條也有規定,假如平均分配有失公平的話,法院可以進行調整,因此一審法官才會以妻子並未參與經營而只判500萬元。
當然這個制度的制定是為了擔心說如果有一方從未對家庭有所貢獻,也未曾賺錢,只是因為法定財產制的關係就能取得大量財產,會極為不公平,因此法官有酌定數目的權力。
因此,像是我們常會聽到說因為覬覦他人財產而與之結婚後離婚,就能得到大筆錢財,這個狀況其實到了法院後,法官就會依據證據跟現實情況來做判斷衡量,並不太會產生這種不公平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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