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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前夫把小孩強行帶走 這樣會成立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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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前夫把小孩強行帶走   這樣會成立犯罪嗎?

【黃靖芸律師專欄】前夫把小孩強行帶走 這樣會成立犯罪嗎? 5
黃靖芸/律師

夫妻可能會因為各種因素而選擇離婚,而未成年的孩子則成了離婚後,夫妻二人最需要煩惱的問題,因為除了小孩的扶養費用外,監護權、探視等考量都需要經過雙方花大量時間討論,因為這些事情並不只是單純討論小孩的歸宿而已,甚至會影響到小孩的心理成長,但處理這些事項通常都不如想像的那樣順利,甚至常會有不理智的行為出現。

最近就有一對婆媳為了爭小孩的扶養權而發生衝突,婆婆強行將孫女抱走,不讓孫女跟媽媽聯繫,這位母親因此而無法見到自己的女兒,雖然與丈夫仍處於未離婚的狀態下,但這樣的行為其實很有可能已經觸法囉!

像是這樣強行將小孩帶走的行為,是很有可能違反刑法上的略誘罪喔!
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像上面所說的這個案件,因為孩子還小,而外婆就直接未經父母同意,也未詢問過孩子的意願,就直接把小孩抱走躲起來避不見面,這樣的情況其實就是屬於略誘。

而法院的實務判決中也有提到,假如對象是未滿十六歲之人,基本上都會判定為略誘,因為實務認為,未滿十六歲之人尚未有完整獨立的判斷能力,在法律上欠缺合法的同意能力,因此對象如果未滿十六歲就會以略誘論,不會認為是經過同意的和誘。

假如真的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如果是處於爭取小孩監護權的階段,為了避免小孩被其中一方強行帶走來使小孩無法與另一方聯繫,可以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法院在還沒判定小孩監護權時,讓小孩先經由法院裁定,由一方照護,來避免另一方為了監護權而做出衝動的行為,除此之外,也可以以這樣的方式來訂定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見面時間、給付子女的教育費用或是禁止一方將小孩帶出國等,而假處分的裁定通常都會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來作為判定基準。

當然,我們都不希望看到未成年的孩子因為父母離婚而變成一個被拿來爭執的工具,父母雖因為各自考量離婚,但仍然要去思考,怎麼做才是對孩子最好,畢竟,父母之間無論發生什麼或爭執什麼,都不應該因此而傷害到小孩,小孩在這樣的情況下是無辜的,假如為了小孩監護權而爭執不下,甚至撕破臉作出錯誤的行為,在孩子的心裡,一定會很難接受父母這樣醜惡的樣子,勢必會在孩子心中留下一道難以抹滅的傷痕。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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