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吉強/台南市法務顧問
法律是為確保人民權益不受非法侵害,而要保障人民實質權益,就是要遵守法律程序,如果連法律規定的程序都無法有效遵行,那更別說能保障實質權益了!所以英美法都將「正當法律程序」擺在第一位,只有確實執行法律程序正義,才有可能讓法律真正保障人權,脫離了法律程序正義,就休想能有什麼實質的法律權益了。
近日陳姓民眾因4年前欠下1.8萬元交通罰款未繳,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財產,並以台幣125萬元低價拍賣掉市值約250萬元的透天厝,引起廣大民眾議論,認為明顯有超額查封的情形,更引起監察委員主動分案調查,但執行署之官員非但沒有檢討查封過程有無瑕疵,反而理直氣壯的在媒體表示,行政執行署這行為是在替國家「做公益」,並稱說陳姓民眾常有交通違規罰款未繳,佐證其執行拍賣有理之依據。
事實上,這些都是行政執行署違法後的胡說八道與障眼法!民眾是否常有交通違規未繳,與執行程序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根本是兩回事!就該案來看,並不是罰款逾期繳納,拍賣過程就可以不符合法律程序,更不能夠因為常常來不及繳款過期,就拍賣138倍(250萬房產)的財產,來清償1.8萬的小罰款,這完全沒有道理,更凸顯行政執行署官員的法學素養實有待加強。
再提防疫期間,第一位民眾因為違反居家檢疫,而遭罰款100萬元者,卻不繳錢而離境到對岸,行政執行署火速查封9筆土地,看似大快人心,但是事實上,國家違法了,我們卻渾然不知!還跟著鼓掌叫好?
其實禁止超額查封,是法律所明定的,實務上拍賣動產比拍賣不動產來的容易多了,如果有動產可以被執行法拍,且能達到執行之目的(得以償還罰款金額),當然以執行動產為優先,據本案協助開鎖的鎖店老闆於查封筆錄中表示,入門時看到室內有動產(冰箱、冷氣等家電用品),而本案所需清償的罰款才1.8萬元,查封幾件動產就可達成標的金額,且動產可由執行單位佔有(帶走),就可確保拍債可以順遂完成,但是行政執行署卻捨棄簡單容易的動產查封,反而直接查封高額上百倍的不動產,且未依法揭示查封動作,更未張貼封條在查封的不動產上,有違法律規定,難怪法學教授跳出來,直指執行單位程序有問題,且嚴重不符比例原則,並違反超額查封的法律規定。
該案除查封程序不法外,動機更可議,另外也發現查封筆錄簽名與本人字跡不符,行政執行署恐有偽造文書之嫌,雖該案已拍定,監察院也已介入調查,惟公務人員間的官官相護,相當嚴重,即或監察院彈劾成立,懲戒結果也常輕縱,違法犯紀的官員幾乎未受影響,但人民因官員違法造成的損失則無法彌補。
但是,其實還是有機會的!若官員執行公務有故意或過失而違法犯紀,即符合民法侵權行為中的要件,人民若對違法犯紀的公務員(該執行人)提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其實就有機會扳回一成,而且透過法律訴訟,就可以知道,為何封條會在郵局?為何不查封動產?誰是許益軒?種種違法亂紀的真相,就會無所遁形,況且一方面能保障人民自身的權益,另一方面也可藉此督促行政官員不可違法濫權,而台灣長期違法不符比例原則的查封拍賣的行政濫權問題,才能得以遏止並改善!所以,告下去,真相與正義才有機會現身!
新聞照來源:法務部執行署臉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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