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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台灣人權觀念需要與時俱進
【投書】台灣人權觀念需要與時俱進

李克/退休人員

財政部長蘇建榮曾在一場稅改研討會中發表演說。針對未來稅改方向,提出了稅基擴大、稅收結構調整、數位革新三大重點。針對稅基擴大的項目,他特別點出了地下經濟的問題,依據台灣現況,地下經濟占台灣市場約莫三分之一,但是卻課不到稅,這是公平問題,也是未來稅改值得思考的方向。

在這種稅改思考的方向之下,下級機關開始有所動作,往往矯枉過正,如屏東有一名92歲的阿嬤,在自家經營的早餐店內販售甜酒釀遭到財稅局取締,原因是其中有一罐甜酒釀裏頭沒米,只留下液體,被認定是酒,稽查人員依照菸酒法規定將物品帶回化驗,一旦確定酒精濃度超過0.5%,就會被開罰最少五萬元,讓阿嬤覺得好委屈。

另外一個阿嬤她是一位八十歲的李老太太,媒體報導:「以拒繳稅而遭到了管收」,管收是什麼意思,就是被抓起來關,為什麼欠稅卻需要被抓起來關,最後這位老太太也繳了稅,我們想想一個老太太對於稅法有多了解,他可能很多年來或者甚至一輩子,都沒有報過稅,那他也沒有辦法像企業主一樣了解怎麼樣去避稅節稅等等方式,沒有繳稅就是做壞事嗎?她很難過的哭了起來,而這樣的一個繳稅背後真實的情況是什麼呢?

看這兩起阿嬤事件,不禁讓人想起拿雞毛當令箭的故事,類似像阿嬤這樣無知狀況過程他們的人權也受到了一些侵害,確造成當事人的恐慌,其實這是牽扯到一個行政法的問題,行政法即當人民做了違反行政命令的事情,也就是做了錯事,國家當然可以針對做錯事的行為來開罰。但開罰之前必須先釐清做錯事的人是故意的、還是不小心的?這都會影響到處罰的輕重。如果是故意的當然罰重一點,可是如果不知道規定,應該考量其知識水準。如行政罰法有規定犯錯的人本身的智力和知識,跟犯錯的行為視狀況,都要考量進去,而且在舉證方面,國家必須是開大門走大路。稅務人員不該故意設下釣魚的陷阱,讓人家覺得是被欺騙的感覺!

行政機關就像父母官一樣,小孩子有犯錯應該是先勸導循循善誘,如果再犯錯重罰也不為過!像一些國外的做法先規範得更合情合理,假設是重大故意的就送去監牢,其實過失有分輕、重過失,甚至無過失。在德國的論證體系都是非常的嚴謹,這些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去支撐行政機關對重大過失的認定,法院會詢問行政機關的證據在哪裡,為什麼認為此人有重大過失,同樣的輕過失法院也會要求行政機關拿出證據來,證明這個人是輕過失﹔當然無過失就要當事人來舉證囉,當事人一般可以舉證的認為他是無過失,第一次可能是初犯,甚至有可能是知識水平根本不知道有這樣的法規存在,這也是無過失類型的一種現象。

近日拜讀前駐日代表馮寄台一篇文章《多少人輕輕放下才造就他,這才是我所認識的美國》…「為了回國的機票兼職,校外打工是違法的。某天清晨,兩位警官忽然衝進餐廳,問我有沒有工作許可證…就在他們要為我上手銬時,一位女服務生挺身為我說情,她說我只是一個研究生,而且是餐廳早上唯一的廚子,可不可以放我一馬,帶頭的警官竟然就同意我繼續工作,但要我下班後立刻去警局報到。…這一刻,感受到這個國家的包容大度、更感恩這個國家一次又一次給我『向前走』的機會。這才是我所認識的美國。」筆者深深感受到得饒人處且饒人,法外之情才是人性的光輝!

在台灣的稅務員要像父母官一般心腸者寡,人權觀念需要再教育,尤其在徵稅追稅時一般都把老百姓當賊來看,從新增欠稅欠費被強制執行案件年年遞增,從2001年190萬件到2018年1,021萬件,可見人權觀念非常薄弱,才會有兩位阿嬤事件的發生,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已十年了,台灣人權觀念需要與時俱進,國家之幸!人民之福!

照片來源: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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