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有位人妻因為無法忍受自己的富商老公不斷外遇,因此氣得要求丈夫要簽下所謂的不再外遇切結書,假如丈夫再被抓到外遇,丈夫就得將把名下的一半房產轉移給妻子,然而這樣的切結書卻依舊無法阻止丈夫的慾望,妻子還是抓到丈夫跟外籍傭人獨自在房間裡衣衫不整、裸露下半身,這讓妻子再也不能忍受,決定以雙方簽下的切結書上法院提告,要求丈夫履行切結書的內容,移轉一半的房產給自己,法院最後也認為這份切結書是有效的,加上丈夫曾表示要以十萬元為代價和解,因此判決富商丈夫需要履行切結書內容,將一半的房產移轉給妻子。
因為外遇行為被發現而簽下切結書的情況其實並不少見,這或許是一種挽回婚姻的方式,讓配偶有了這樣的拘束後,會不敢再有出軌行為,不過,可能有人認為說,這樣的協議應該在婚前就要約定好,這樣對於雙方結婚才有保障,否則,等到結了婚對方做出對不起自己的事情後才來反應,似乎會有點慢,那麼 婚前協議是否有相關的制式規定或是不能寫上去的內容嗎?而在擬好協議後又該怎麼讓它變得有效呢?
首先,我們要來談到的是有哪些內容可以寫進婚前協議裡,民法中有規定幾種事務是夫妻可以事先以書面約定的,例如小孩的姓氏、妻子是否要冠夫姓、 婚後的住所 應該在哪裡等等,這些都是民法中有明定可以事先以書面約定好的,另外,像是前面提到的外遇問題,其實夫妻也能夠先協議好,假如配偶外遇,就需要進行賠償或是寫悔過書等等,而除了這些事情之外,夫妻間的財產制度也能夠事先約定好,來避免之後可能發生的財產紛爭。
當然除了婚前就協議好這樣的內容外,也可以像前面提到的案例一樣,在抓到配偶外遇後要求對方寫下切結書,不過切結書的訂定要注意幾件事情,你除了得要清楚表示對方若事再做出什麼樣的行為就要給付賠償外,對於賠償的內容也要清楚註記,例如要給予精神慰撫金、給予房產等等,並且要雙方都簽名表示同意,此外,如果擔心對方可能會事後反悔不認帳的話,你也可以拿這份切結束進行公證,有了公證的效果,到時候對方若是再出軌,你就能拿這份公證過的切結書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履行切結書的內容,這樣一來,對方就算是想反悔不認帳也就無計可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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