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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海外僑民的心聲-民主的台灣?腐敗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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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海外僑民的心聲-民主的台灣?腐敗的台灣?

張誠/老師

YouTube創辦人之一陳士駿先生日前接受TVBS新聞專訪時提到,他在美國僅僅花了五天就完成高達456億新台幣的YouTube併購程序,若是在台灣整個流程大概會耗費個一年半,更指出有經驗的企業家可以移居到世界任何地方但台灣絕對不會上榜。他更直白的說,新創公司第一個遇到的難題就是稅務問題!

試問財政部:
人才外流?
投資外流?
國際地位岌岌可危?
到底台灣的政府還剩下什麼?

擁有DNA晶片技術,在經濟部號召下回國服務的葉揚春,懷著滿腔熱血回家鄉服務,但在三年後被國稅局窮追猛打,妻離子散,有家歸不得。

擁有「台灣的愛迪生」稱號的L博士,當年也是應經濟部邀請帶著1000多項專利回國,結果還沒享受到國家承諾的獎勵成果,就先收到一張上億的天價烏龍稅單,還賠掉千億財產與商機。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陳長文先生,更大嘆台灣政府修法倒退「太糟糕」,完全背離民主國家「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則,政府的權利是用於服務人民,不得立法限制或侵犯人民權利。先秦時期古聖先賢還知道要警惕「苛政猛於虎」,早已進入民主社會的台灣,政府居然堂而皇之修法擴張政府權力,限縮人民權利,確實是「十分荒誕」。

法界人士分析過去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為15年其中一項因素是資料保存不易,但這是「上個世紀的法律設定條件」,現在是數位化時代,且公法與民法對民眾法益保障,不應如此輕易畫上等號,請求權時效確時有檢討空間。

而捐稽徵法第28條為何稱為「陳長文條款」?2008年因為稅捐機關算錯,才導致陳長文律師溢繳了15年的房屋稅,等他發覺時,稅捐機關依當時第28條規定,只願退他5年的稅款,所以造成社會輿論嘩然。當時財政部為解決社會壓力,才游說立法院修法,變成可以無限期退還誤課稅款,才退還陳律師全部溢繳款並加計利息。試問財政部,為何當時為陳長文律師修法改成無限期時,就不會影響法律安定性?而現在不改成10年,就會影響法律的安定性?財政部的說法,顯見自相矛盾! 法務部代表以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請求權為十年的說法護航財政部,其實是公然欺騙立委與人民,講白了就是愚民在「騙不知道的」!

因為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的規定全文是「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意思就是,公法請求權的時限不論是人民或公家機關,除了規定的5年或10年效期,其實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外」的,都要依照其他法律規範的時效。

而目前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就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且稅捐稽徵法屬於特別法,本來法律位階就是應該優先於普通法的行政程序法,既然法律的適用優先順序已定,自然沒有如財政部所說會影響到法律安定性的事情,可見財政部修法的目的僅在增加稅收的不當得利,而非真的在於法律的安定性,坐實了陷國家於不義,讓國家不斷圖利侵占人民財產。

新聞照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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