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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局殺害富商 酒店女林姝妤一審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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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局殺害富商 酒店女林姝妤一審判無期徒刑

設局殺害富商 酒店女林姝妤一審判無期徒刑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富商張凱鈞命案,彰化地方法院今(15)日宣判,酒店女林姝妤犯強盜殺人罪、共同遺棄屍體罪及共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判處無期徒刑;林女的家人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被依共同強盜殺人罪、共同遺棄屍體罪及共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分別判刑17年、16年,林韋守的友人陳昱惟犯幫助殺人罪、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刑6年6月。

判決書指出,林姝妤因無意忍受長期與張凱鈞爭吵,又因覬覦張凱鈞持有的帳戶內大筆款項,於110年6、7月間,就有殺害張凱鈞之念頭。之後於同年9月25日兩人大吵,林姝妤離開同住處所後,即決意殺害張凱鈞。而林姝妤之父林益全、母林劉秀珍、弟林韋守亦認張凱鈞從事非法「金流」工作,且曾有暴力對待林姝妤,而反對其等交往。

林姝妤於110年10月上旬返回彰化縣福興鄉住處時,即與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共同謀議由林姝妤將張凱鈞帶回彰化縣後,再殺人棄屍。謀議既定,先由林韋守向友人陳昱惟說明殺人計畫後,由陳昱惟提供安眠藥1顆,再由林益全及林劉秀珍選定東螺溪作為棄屍地點,並先將棄屍工具放置於該地點。

110年10月16日12時許,林姝妤偕同張凱鈞返回彰化縣住處,林劉秀珍將安眠藥磨成粉狀加入飲料內,並拿給張凱鈞服用,再由林姝妤駕車,搭載張凱鈞、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一同前往漢寶濕地。

在同日13時30分許抵達後,因車內過於擁擠,不好下手,林姝妤、林劉秀珍於是先下車,留林益全及林韋守在車上,林益全即拿出預藏之繩子1條,自後座緊勒張凱鈞頸部,林韋守則在旁預防張凱鈞掙扎,使之窒息,當場死亡。

同日天色轉暗後,將張凱鈞屍體頭部、腳部均套上黑色塑膠袋,以童軍繩纏繞打上繩結固定,並將空心磚2塊綁在張凱鈞屍身上,並撿拾岸邊石頭壓在屍體上,以免浮出水面。

林姝妤等4人殺害張凱鈞後到天黑棄屍的期間,林姝妤告訴林劉秀珍其有取得張凱鈞持有之帳戶提款卡,林益全、林韋守隨後亦知悉該情,皆認為帳戶內存款為不義之財,不領白不領,於是共同前往超商提款機,提領現金473萬元。

林姝妤等人因擔心張凱鈞屍體仍有可能浮出水面而遭查獲,再於110年10月17日14時37分許,夥同陳昱惟前往棄屍地點,由林益全、陳昱惟穿上潛水裝後下溪查看張凱鈞屍體位置,並搬運岸邊較大之石頭壓在張凱鈞的屍體上,以避免張凱鈞屍體浮出水面或遭溪水沖至岸邊而遭人發現。

法院認定被告林姝妤犯強盜殺人罪、共同遺棄屍體罪及共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犯案之初,並不知被害人身上有提款卡及現金,於共同殺人後,始由林姝妤告知此事,故法院僅認定被告林益全等3人犯共同殺人罪、共同遺棄屍體罪及共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陳昱惟犯幫助殺人罪、共同遺棄屍體罪。

法院審酌被告等人犯罪動機、犯罪計畫縝密、參與程度,且未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檢察官認要求重量刑,判林姝妤為無期徒刑、被告林益全、林劉秀珍、林偉守等人有期徒16年至17年不等;被告陳昱惟有期徒刑6年6月,並依法對被告林姝妤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被告等人提領之現金473萬元及被告林姝妤犯後拿取被害人身上現金5千元,均為犯罪所得,依法沒收。

照片來源:彰化地方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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