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9死 高院更三審逆轉李國輝免死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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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燒9死 高院更三審逆轉李國輝免死
縱火燒9死 高院更三審逆轉李國輝免死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緬甸華僑李國輝106年11月間因與租室處室友常因細故發生爭吵,竟在分租公寓潑汽油縱火,造成9人慘死,李國輝經最高法院歷次發回都被判死刑,台灣高等法院今(15)日更三審宣判,認李只有燒死陳姓友人的直接殺人故意,但陳沒有死,其他9名死者是被李的間接殺人故意,不符「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撤銷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李國輝在106年5月21日及6月21日,2次縱火燒毀住處大門及路邊機車,被分別判刑4月及1年確定。不過,李國輝卻因為女友與其分手及室友不斷透過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之方式對其取笑、挑釁、責怪侮辱之,在此聽幻覺、妄想之干擾下,使其心生憤怒。

106年11月22日凌晨,李國輝又因細故與室友爭吵,於是購買了18元的95汽油藏放,到了晚間8時32分李又自覺聽到有人辱罵、開玩笑等聲音,因而心生不悅,潑灑汽油縱火,想燒死陳姓室友,陳聞得濃煙氣味察覺異狀或被燃燒聲響驚醒,倉促下樓逃生,其他9名租客因吸入過多濃煙導致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併高溫灼傷,引發呼吸性衰竭死亡。

李國輝歷審都被判處死刑,不過,高院在更三審時認為,李國輝對其陳姓友人有直接殺人之故意,可由李在偵、審時自承對之有怨憤、想燒死陳等語可知。另外 對於其他死亡之9名被害人,以卷內證據顯示,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對這9人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高院合議庭認定,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1、2項規定意旨,在充分保障人人生存權之基本規定下,對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始可判處死刑,以此 定義限縮於刑法第13條第1項之直接故意為當。

所以,被告李國輝實際上是基於放火燒死陳姓室友之直接故意而產生未遂之結果,對其他被害人則是間接殺人故意,亦即不確定故意,導致死亡之結果認為與「情節最嚴重之罪」仍有所區別,因此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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