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部份大樓管委會以規約方式禁止住戶飼養寵物,迭生糾紛,動保團體今(15)日與時力立委陳椒華一同公布,由內政部去年底與專家共同討論通過的《飼養寵物管理辦法》範本,希望供各社區管委會研訂寵物管理規定時有所依循,也促請朝野能於立院本會期修正相關法規,減少糾紛。
動督盟指出,去年11月動保團體提出民間版《公寓大厦(社區)飼養寵物管理辦法(參考規定)》,經陳椒華促內政部辦理會議,邀全台各縣市公寓大廈相關單位與動保團體與會討論形成共識,成為官方《飼養寵物管理辦法》,供各社區管委會研訂寵物管理規定時有所依循。
陳椒華表示,肯定內政部在去年底實現承諾,催生官方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飼養寵物管理辦法,然而後續各公寓社區管理單位如何因應,亦需要建立配套機制來協助。她呼應動保團體訴求,請內政部速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版本,並於本會期完成修法,實現友善寵物環境。
台北市議員、台北市獸醫師公會副理事長楊靜宇說,常接獲飼養寵物民眾陳情,因社區管委會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甚至對簿公堂。他指出,以台北市來說,106萬戶住戶犬貓飼養就有28萬隻,凸顯「禁寵令」不合時宜、違反追求友善動物的價值。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理事長王唯治也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留在民國84年訂定初期,違背民國87年訂定《動物保護法》基本精神,以目前養寵物比養小孩多的情況下,他呼籲相關行政機關在立法完成前,對可能發生的相關糾紛,做好協助解決糾紛的適當準備。
以下是內政部制定「社區飼養寵物管理辦法」參考範本全文:
內政部營建署發布
OO公寓大廈(社區)飼養寵物管理辦法(參考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本公寓大廈(社區)之環境清潔、提升居住品質、愛護與尊重生命,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飼主飼養寵物應依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飼主飼養寵物應至管理(服務)中心、管理服務人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完成登記造冊,以便管理。
第四條:飼主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飼養寵物辦理登記與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五條:飼主飼養寵物時,不得污染共用部分環境,寵物於共用部分便溺、造成污染或踐踏公寓大廈(社區)內花草樹木時,飼主應及時處理,違反者依規約規定處理。
第六條:寵物進出共用部分時,飼養寵物之住戶應繫繩牽引或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以維護其他住戶安全。
第七條:飼主及管理服務人員均負有維護本公寓大廈(社區)安全、安寧及衛生之責任,飼主未遵規定,他人均有權予以善意之規勸;若飼主未能立即改善或態度惡劣,則通報管理中心依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處理。
第八條:管理服務人員於本公寓大廈(社區)範圍內發現未登記且無人看管之動物時,應通知所在地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照片來源:動督盟、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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