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執業律師
在離婚、爭取子女監護權的官司和案件中,我們或許常常在法律條文中看到「親權」和「監護權」等名詞,這兩個詞彙看起來很相似,那他們有什麼相同和不同之處呢?下面將要來比較這兩個名詞的不同。
親權
親權是指父母親針對其未成年的子女,行使其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讓未成年人產生安心感、幸福感與適合感等心理上的安定性。此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特別指「父親、母親」。
監護權
監護權則是在父母親因故無法行使親權時,依照其「遺囑」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所行使和負擔的權利義務。父母親無法行使親權,通常是指父母親死亡、生死不明或入獄等情形。
另外,監護權也「不僅是」行使於未成年子女,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人,聲請人亦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來行使此人的監護權。
在離婚官司當中,不少也會附帶子女監護權的爭取,若一方未爭取到監護權,是否就不負扶養義務了呢?
事實上依然仍有扶養義務,因為根據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 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且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也明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或離婚而受影響。
也會有人好奇,若沒有爭取到監護權,是否就無法探視小孩了呢?其實依照法律規定,即使未爭取到監護權,探視權並不會被剝奪。
若您也有關於爭取孩子監護權的需求和煩惱,以及擔心未爭取到監護權而探視子女受到影響,請一定要請求法律的幫助,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照片來源: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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