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執業律師
很多媽媽會擔心自己收入沒有比爸爸多,是不是就一定會失去監護權?
自己長期在家帶孩子,沒有經濟能力,是不是就沒得到監護權的可能,其實「經濟能力」並非是最主要的考量點,法院考量判斷標準是『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法官會綜合考量如何對小孩最有利,再做出判決的。
我雖然還沒有孩子,但看著當事人的心急模樣,我想說的是,即使不適合分開了、不愛了,別忘了孩子是無辜的,給他們兩方滿滿的愛,絕對不要剝奪了他們被另一方愛的權利。
何謂「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呢?
法院在「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監護權」有一套酌定的考量標準:
1.幼兒從母
一般基於哺育母乳、以及認為幼兒較需母性的養護,若孩子年紀約為5歲以下,除非媽媽明顯不適任,通常判給媽媽機會比較大。
2.手足不分離
兄弟姐妹一同成長,通常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或依賴感,不該因爸媽離婚而被迫分隔兩地,影響手足之情。若在雙方經濟條件許可,通常會判給同一人照顧。
3.誰是主要照顧者?
從小孩出生開始的主要照顧者,例如小孩成長過程若一方負責在外工作,一方在家顧小孩,判給主要照顧小孩的一方機會比較大。
4.照顧繼續性
盡量維持子女原來的生活模式,例如一方要時常出差,一方在原本的生活圈,判給待在小孩原本生活圈的機會比較大。
5.家庭的後援支持系統
當照顧的一方臨時無法照顧小孩時,有與小孩關係緊密的家人可以幫忙協助陪伴照顧者較佳。
6.變動最小傷害
盡量給予小孩熟悉且安定的環境,若一定得要變動,也選擇以對子女傷害最小的方式。
7.善意父母
若有一方強行帶走小孩,阻止對方與小孩接觸,或在小孩面前惡意詆毀對方,影響小孩對爸媽的評價者,將被認為不適任。法院通常會判給不會阻止對方探視小孩的一方。
8.社工的訪視報告
法院會請社工對雙方及小孩進行「訪視調查」,社工調查的內容為:
(1)父母的意願:
評估是否可以給予小孩更穩定及安全之生活,考量父母有無不良的動機。
(2)子女的意願:
子女滿7歲以上,具有認知及表達之能力,能表達想要與誰同住之意願。
(3)親職能力:
除經濟條件外,觀察與子女間感情、互動、陪伴,以及是否能適當管教。
(4)兩方居家環境評估、子女與兩方家庭成員的互動情形:
居住環境清潔、採光、生活機能與否 ,是否有其他親屬支援陪伴,都會考量進去唷。
(5)最後則是由社工作出由誰監護較恰當的建議。
照片來源: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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