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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離婚系列(三):聲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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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離婚系列(三):聲請暫時處分

黃靖芸/執業律師

夫妻離婚協商談判的過程很長,孩子一人拉一邊,但總不可能把孩子剖半。

搬出去住可以把小孩帶走嗎?
他直接去幼稚園把小孩接走了,就再也不讓我看小孩,我該怎麼辦?

這些都是常見的問題。在協調成立或是訴訟判決前,孩子總是需要有一個「暫時性」的依歸,來解決當下和誰一起生活的問題。

Q1:什麼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它可以解決什麼?

1.幼兒成長速度很快,可能半年一年不見,就會爬會走了,或不認得人了。所以,當孩子遭受到一方限制,一方阻擾探視的情況,可以透過暫時性處分來處理。

2.一方帶著小孩進行離婚訴訟,但訴訟還沒結束之前,小孩還是有生活支出,對方也必須支付部分扶養費,這時候有急迫需要,也可以暫定一個金額來支付。

Q2:「聲請暫時性處分」有什麼條件嗎?

首先,必須先有一個訴訟案件繫屬中。

1、例如離婚訴訟案件進行中,但還沒確定,所以還沒有一個大家遵循的探視方案,可以先聲請暫時的處分方案,讓不與小孩同住的一方,有一定探視的時間。
2、例如改定監護權案件審理中,原本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有一些不利於小孩的行為,或是小孩由對方繼續照顧有危險之虞,在聲請改定由自己監護時,就可以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讓自己先可以照顧孩子、保護或探視,讓小孩暫時沒有危險疑慮。

Q3:真的很久沒看到小孩了,提出聲請大概多久會核發?

因為需要聲請暫時性處分的情況,大多具備「急迫性」,提出後最多兩三週內應該會開庭,但以法院超高案件量,也不可能馬上兩三天內就處理好這個問題,但還是先提出,開始跑程序。之後暫時處分裁定下來,對於內容不服也可以抗告。

孩子是雙方的心頭肉,離婚後還是要表現善意父母的原則,不要惡意藏匿小孩,兩方都有看到小孩的權利,也要讓孩子感受到雙方給予他的愛。

新聞照來源: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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