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修/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核四燃料棒要被送回美國了。這批燃料棒當初花了80億元買,可以發價值2000億元的電,還沒拆封,就要再花一大筆錢送回美國拆解掉。
3月20日,有網友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暫緩將核四燃料棒送出國,並請台電為全國人民舉辦公聽會說明為何需要將燃料棒急著送出國」。4月3日,就超過五千人連署,主管機關必須回應。
等了一個月,經濟部在5月7日回應,已由台電聯繫提案人,於6月1日之前提供正式回應。
又等了一個月,原本說好在6月1日回應,遲遲未見。
再等了三天,經濟部上來說,要延長回應時間,8月1日才能回應。
好巧喔,等到核四燃料棒送出去之後,才能回應「暫緩將核四燃料棒送出國」的問題。當老百姓都是傻子嗎?
請問國發會陳美伶主委,妳還要繼續裝死護航經濟部嗎?
■ 經濟部的鼻子又變長啦
經濟部刊登的「真相說明」中,也是通篇謊言。
『台電表示,龍門電廠(核四廠)燃料棒運出,是依立法院107年1月30日三讀通過於109年底前全數移出核四廠燃料的決議辦理。』
請問所謂「立法院107年1月30日三讀通過的決議」,是院會的決議、委員會的決議、還是預算案的附帶決議?
這個涉及千億元等級能源政策的重大決議,行政院長是否有向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立法院是否進行詳細審議和表決?
既然理直氣壯說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決議,怎麼6月1日心虛不敢回應,畏畏縮縮拖到8月1日再看怎麼辦?
答案是:因為根本沒有審議過,這是嚴重的程序瑕疵!
■ 所以我說,那個院會決議呢?
我查了107年1月30日前後所有相關新聞,都找不到關於該決議的報導。我去查立法院的會議紀錄,1月29-30日是立法院正式通過107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日期。
我再往前翻,原來「於109年底前全數移出核四廠燃料」是106年11月15-16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會議,審查預算案的「附帶決議」。
在院會處理經濟委員會預算案時,院會紀錄只有處理新增加的提案的紀錄,不會再列出委員會決議。
也就是說,台電宣稱的「立法院107年1月30日三讀通過」其實是總預算案,根本就沒有在院會上審議過核四燃料棒的事!
■ 又到了複習釋字第520號的時間
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提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定有,「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解釋文又提及,「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除其應修改法律者自須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法院外,上開條文復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
由此可知,「於109年底前全數移出核四廠燃料」既沒有經過行政院長專案報告、也沒有經過立法院詳細審議,僅僅只是經濟委員會預算案的附帶決議,且非「預算通過之條件」,故只有建議性質,完全沒有拘束力。
■ 法律新納粹覺醒又昏迷了
所以責任又回到台電,以及主管機關經濟部身上。你們到底為什麼要這麼著急,把如此高價值的核四燃料棒送回美國拆解掉?想當然爾,一定又是來自民進黨高層的政治壓力,不惜逼經濟部和台電違法違憲,也要斷了核四的生路。
那好,民進黨政府既然多次強調2025非核家園已經入電業法,這是全民共識(雖然不敢讓以核養綠公投成案),核四廠絕對不會重啟(雖然民調超過八成選擇重啟核四)。
我已經警告過,根據國際會計準則(IASs)第16號,已經不符合認列為資產的條件,台電必須認列資產減損。
但你們不敢,因為一認列資產減損,台電就會破產,所以寧願繼續違法。反正你們仗著,所有跟你們友好的大法官、司法官、法律學者,通通都是為政黨服務的走狗,主人有令,連屁都不敢吭一聲。
偉哉!台灣民主進步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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