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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人民的權益、機關的便利,你選哪邊? 
【投書】人民的權益、機關的便利,你選哪邊? 

陳萍/小資族

近期「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即將拍板定案,其中多位立委分別針對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中請求權的時限修正提出異議。在看完整個國會頻道的直播後,內心十分感慨,在民主的體制下,立法院的修法到底應該著重在公家機關實務上的便利,還是著眼於人民權益的保障呢? 

其實這次修正草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當人民發現稅款溢繳時,申請退稅是否需要制訂時限?財政部提出的院版修正案中,將此一時限訂定為10年,意思是在繳納稅款後10年內若人民沒有發現溢繳、稅捐機關也沒有主動更正的話,即便日後再提出異議,也會因超過時限將不受理。乍聽之下好像沒有問題,但其中卻藏了一個十分重要的細節,那就是當溢繳稅款的原因是歸責在政府機關時,10年的時限似乎就顯得十分不公平了。 

就如同蔡易餘委員所說的:「機關陷於錯誤這件事情,通常人民比較難發現,因為人民會信任機關的核課。」更不用提當人民發現繳納的稅款有誤想提出異議時,必須先走行政救濟,而這些程序也需花費一定的時間,若到最後行政法院判決問題是出在公家機關,但卻已超過法定的10年時限時,這筆帳該找誰算呢?還是要人民摸摸鼻子自認倒霉只因太晚發現?更不用說在行政法院的判決中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0%以上,而其中有多少的案例只是政府不願承認錯誤,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高嘉瑜立委也補充道:「若機關在課徵的過程中有錯誤,應承認錯誤保障人民的權益,不能因訴訟或是行政的方便因而剝奪人民該有的權利」台灣雖為民主國家,但以此案例來看卻還是難以將人權的觀念落實在法律的修法上。但令人欣慰的是,財政委員會的多位立委不論政黨,共同討論如何修法才能捍衛人民的權益,真正落實「為民喉舌」的精神。除了財政委員會的立委之外,學術界也有多位專家學者認為制定時限是違反人權且有失公平的。 

法律是一個國家運行的準則與規矩,只要制定的稍有不慎就會影響到台灣全體國人,尤其是稅捐稽徵法,若是修法不善恐將形成惡法,並危害到人民的財產權、賦稅人權,甚至是生存權。期望財政部在修法時除了考量到自身的便利性之外,也能將人民的權益考量進去,真正落實賦稅人權,取得政府與人民間的最佳平衡! 

照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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