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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稅匠」與「法匠」
【投書】「稅匠」與「法匠」

許文宜/台北市財務經理

仰賴社會大眾捐款以協助弱勢,推動人道救援與人權改革的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日前因為天上掉下來的一筆「百萬贈與稅」恐將面臨「強制執行」的財務困境,日前協會發出新聞稿呼籲財政部,若強討民眾之善款,用以繳納政府稅捐,是利用公權力強徵不義之財。

此事起因於,台塑創辦人王永慶元配王月蘭生前贈與 「中華人權協會」1000萬元做公益,但那時王月蘭沒有申報繳納贈與稅, 在其過世多年後,台北國稅局卻通知中華人權協會需補稅100萬元。協會提告主張:接受王月蘭「捐款」而非「贈與」,應該免稅,或由王月蘭的遺產補稅。一審以國稅局超過5年核課時間為由,判協會免補稅,但國稅局不服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逆轉改判中華人權協會敗訴,須全額補繳100萬元贈與稅確定。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王月蘭的遺囑執行人「已同意負擔」此稅款,但國稅局執意不願變更稅務主體,強硬向協會追討稅金,「稅匠」 作為令人費解!

此案也凸顯稅政、稅法的一些問題:

一、法規不完備,財團法人可以免繳贈與稅,「中華人權協會」屬於社團法人就不可以,同樣是「做公益」,組織型態不一樣就有差別,這是稅法的不公平與歧視。所得稅、贈與稅的課徵是為了要「平衡社會財富」,捐贈做公益,本應免除稅捐。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為「贈與人」,會改由「受贈者」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保護稅收、防杜逃漏的公益性要求。此案,王月蘭的遺囑執行人都已經「同意負擔」此稅款,國家已經可以收到稅,何必苦追一個公益團體?不禁讓人聯想,是中華人權協會過去因為推動「賦稅人權」得罪了國稅局,想藉此坑殺?還是因為財政部的「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中明訂:辦理行政救濟績優者,可以領獎金, 所以再怎樣浪費公帑,稅官都要告到贏?

三、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沒有人權概念」。法條千萬條,但只要站在社會正義,保護人權的立場,一定可以找到有利人民的法條,讓政府是可以被人民信任的。司法是為了維護人權與公理正義,司法卻又去打壓一個維護人權,協助弱勢的民間團體,這是恐龍判決?還是「法匠」?

台灣的惡政惡法不勝枚舉, 很多法案的立法都沒有站在人民的立場思考。已施行三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當初就是因為官員的介入 、立法過程的疏忽,導致若干條文跟學者提出的立法意旨相牴觸。「納保法」施行後,稅務訴訟本應聚焦於「人民基本權」之攻防,但法官的判決甚少受到影響,還是以保全稅收為主,導致人民敗訴率仍高達九成以上。

日前行政院正式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更是充滿官民法律規範的不對等,只對人民逃漏稅施以重罰、重刑,卻對稅務人員的違失毫無懲處規範,在稅務獎勵金與績效的催化下,很難不會冤稅滿人間。

草案中,稅額核定通知書採「公告送達」, 政府公文書的送達用「公告」的方式已造成許多爭議,納稅人因為沒有明確知悉, 導致「延誤救濟」時有所聞, 這完全是財稅機關貪圖方便、不顧人民權益的做法 ;滯納金的處罰調整為每3日加徵1%,雖有退讓,但年利率仍高達約121%,比民間高利貸的放款利率更恐怖,人民遲繳原因很多,怎可都認定是惡意;再者,人民提起的訴願時,要先繳交「有疑義稅單金額的1/3」才能爭取「暫緩強制執行資產」,這依然是「違憲」,也違反《 國際人權兩公約》的法條, 阻礙人民訴願權的意向不曾改變。

另「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按目前行政法院對於人民勝訴案件以「另為適法處分」的方式來處理,若依 草案的規定,核課期間就可以不斷地延長,讓人民的納稅義務一直處於不確定狀態,凌遲人民的心態顯露無遺;法案中還要限縮人民請求退稅的期間,政府跟人民多收的稅款,只要人民不懂、不察, 沒有在十年內發現,政府就可以暗暗地收下,這是強盜政府的作法,在許多先進國家,政府多收的稅額,不管多久都必須主動返還人民,而且還要加計利息彌補人民的損失。

盲目抄襲先進國家對於「嚴謹保障人權後」的嚴懲,《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果通過,更印證立法院只是行政機關的附屬組織,委員欠缺人權意識,行政院說要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 》 只是空口白話。

不久前,北市副市長黃珊珊重批其下屬勞動局「法匠」,不知變通,有如食古不化的官僚,憑常識就可以判斷是銀行員濫用婚假,勞動局因此火速撤回對銀行的裁罰。期待有一天財稅機關也有一個不包庇下屬的長官,而立法委員與法官是真心跟人民站在一起,共同將冰冷的法條變成溫暖的保護,重建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照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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