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啓訓/執業律師
時常聽到雇主在解僱員工時,未依法給付資遣費給員工,導致雙方只能循法律途徑加以解決。而究竟資遣費是什麼?只要員工被解僱都可以請求嗎?又雇主要資遣員工時,應該要踐行哪些程序才合法呢?此外,員工有無其它注意事項?對於這些問題,身為勞工的你,有必要花時間好好了解一番,以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資遣費?
簡單來說,就是員工本身並無離職意願,卻基於「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遭解僱或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特別規定,雇主應給付一筆錢給員工,否則對員工來說顯不公平,而該筆費用即為「資遣費」。
至於哪些事由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勞工」呢?依照終止勞動契約的發動主體,可以區分為兩大類:
一、雇主發動
此等事由規定在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例如:公司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等。
而實務上,最常見到雇主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而解僱勞工,從文意來看,員工很容易誤以為此解僱原因是「可歸責於自己」,但其實不是,因此,若員工被雇主以此原因解雇時,還是可以請求資遣費的!
二、勞工發動
此部分事由規定在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例如: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等等。
若雇主主動資遣員工時,應該要踐行哪些程序?
一、雇主應提前預告勞工
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雇主應視勞工服務長短,於以下時點向勞工為資遣預告;且預告期間雇主薪資仍須照給,縱使雇主沒有遵守預告期間,事後還是要足額給付:
-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預告
-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預告。
- 工作3年以上:30日前預告。
二、雇主應給予勞工謀職假
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勞工於收到雇主的資遣預告通知後,得向公司請謀職假(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且請假期間雇主仍應照給薪資。
三、雇主應給付勞工資遣費
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就職者,均適用勞工退休新制,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計算資遣費。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而關於計算方式,勞動部網站上有提供線上試算,利用該系統試算將會省不少時間喔!
此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雇主應該要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給勞工。
四、雇主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前10日,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而若雇主沒有依法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主管機關是可以開罰3-15萬不等的罰鍰。
其它員工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雇主應結清勞工的所有工資
雇主資遣員工,在法律意義上即為「終止勞動契約」,故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雇主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而此之結清範圍,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的規定,乃包括結清該年度員工尚未休畢之特休天數。
二、勞工可以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勞基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含被資遣的情況),員工可以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為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所應檢附的文件之一。
三、切勿簽立「自願離職同意書」
實務上,有些雇主為了減輕自己的資遣費給付義務,或使程序簡化,而請員工簽立「自願離職同意書」(或類似書面),切記,若雇主要求時,千萬別簽署此類文件,否則,一但被解釋為「自願離職」,將無法請領資遣費;且雇主也可能以你已簽立該類同意書,而不願再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而使相關權益受損。
結語
下次若不幸遭雇主資遣時,應依上開說明,一步一步檢視雇主有無踐行相關程序,可別讓自己的權利,因雇主惡意規避而喪失了!
照片來源: For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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