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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影響公共安寧的,不正是「維護公共安寧」的警調嗎?
【投書】影響公共安寧的,不正是「維護公共安寧」的警調嗎?

雁默/自由撰稿人

鋪天蓋地,民進黨政府接連數日對「查水表事件」自我洗白,在車上聽警廣,3小時內就有兩則警政署官員與相關單位的專訪,署長上火線親自「闢謠」,並解釋警方立場,舉例說明防止假訊息散布的必要性。

署長,請不要只舉極端的例子,關於被查水表的蘇宏達教授,以及轉傳高金素梅質詢影片的農民們,均被法院判無罪,不罰,無辜老百姓白白驚嚇一場,警調都沒話說嗎?

沒人反對防止假訊息的散布,我們質疑的是浮濫粗暴的公權力擾民,以及言論自由的界限!

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尺度,不是只由法官界定而已,整個司法體系都要有一致的標準,否則人民要依循什麼規則公開發表言論?現在甚至Line的群族內傳訊,也就是「私語」,都在偵查範圍,這件事還不嚴重嗎?

對於蘇宏達案的判決,法官判無罪的說法是:

1.蘇宏達是對於報導的理解、判斷,表達個人意見及合理評論,是言論自由保障範疇,無構成散佈謠言。
2.縱使蘇宏達用語,可能令人對執政黨產生負面觀感,或引起觀點不同者不快,仍不影響合理評論。
3.蘇先發布影片,故宮事後澄清,不得拿故宮澄清頁面,推論蘇宏達明知不實發布影片。
4.蘇的影片公開表達意見、評論、觀點,也是可受公評事項,縱引起不特定人瀏覽、回應、分享,或者討論、爭議,也難認定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影響公共安寧,(因此)本案與「假消息」構成要件不符,諭知不罰。

明明是一個已過追訴期的案件,調查局竟可命令警察單位持續偵查,理由是「假消息仍在傳播,所以沒有過期問題」。法官特意打臉「假消息」這個部分,而不以「案件已過追訴期」為由駁回拒審,顯見法庭希望藉此機會將司法見解公開說明清楚。

有這層考量,顯示法官對司法正義有所堅持,以昭公信,值得讚揚。

蘇宏達畢竟是學者,自製影片會自我要求合情,合理,合法,並提出論述佐證,對法官而言實不難處理。但農民轉傳高金素梅的質詢,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就比較大,關於此案,法官裁定不罰的理由是:

(該農民分享的內容)針對政府施政政策表示不滿或質疑,雖容易令人對她所指的政黨產生負面觀感,衍生人民對政府某種程度不信任感,但未構成社維法「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行為,判不罰。

以上兩案,兩個不同法庭的相同見解是: 消息內容並未造成聽聞者產生畏懼,恐慌,也未妨害「公共安寧」。

當然,是否對聽聞者造成畏懼恐慌,屬法官的自由心證,正因如此,人民對法官與警調兩造自由心證的落差,當然會感到困擾,且事實造成發訊息者與大眾的畏懼與恐慌,而這個自由心證事涉言論自由尺度,影響深遠。

換言之,警調過度的自由心證與疑似濫權偵查,造成了大眾恐慌,這才是影響「公共安寧」的真禍首。

署長,在農民被法院判決不罰後,網路上猖獗的網軍仍在散布涉案農民們散佈謠言的「假訊息」,這些網軍才是造謠的大宗!請問警調要不要循線偵查之?還是署長的自由心證認為這些綠網軍沒有造成聽聞者畏懼與恐慌?

老百姓要知道的是言論尺度的司法標準,而不是警調一方面拿極端例子自清,另一方面卻自由心證得很「隨意」。

網路的特性就是,訊息一旦發出去,就會永遠保存於網路世界,政府機關的澄清往往是「事後」,即便發訊息者刪除了原始的訊息,也沒有能力「收回」已散播出去的訊息。如果這樣就要被查水表,那全台民眾只要曾經上網的,在Line傳訊的,都有可能被警察敲門。

況且,政府機關的「澄清」,本身就有可能是「假訊息」,至少,那種「半真半假」含混不清的「高度政治化澄清」,可不在少數。舉一例就好:

王立強到底是不是共諜?政府機關若沒證沒據地硬要「影射」王立強是共諜,算不算「真訊息」?

從利益觀點來看,法官審查該類案件的業績,若比警調業績低,是否就是警調自由心證比法官更「隨意」的癥結所在?

問號還是很多啊署長,而且最關鍵的言論尺度問題,各方仍莫衷一是好嗎?大眾如何判斷警調單位的自清,是看執政黨臉色或否?「造成大眾恐慌與畏懼」的標準一日沒有釐清,人民對警調查水表的行為就一日不能釋懷。

因此,署長與其面相民眾自清,不如回頭要求警界與調查局「自律」,天下本無事,你們一拼業績就會出大事。

維護公共安寧的司法機關,別做妨害社會安寧的主要發源地好嗎?

照片來源: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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