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琦/前中國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文史工作者
是該說台灣的司法已死?還是恐龍法官果然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呢?媒體報導,國民黨前立委丁守中去年參選台北市長選舉,以3千多票差距敗給現任市長柯文哲,隨後他以中選會、台北市選委會為被告,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一審敗訴。日昨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丁無法舉證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且「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因此駁回他的上訴確定。
坦白說,檢視高院的相關論理頗令人搖頭且不以為然,如果「選舉無效」必須是狹義、見樹不見林與無法與時俱進的所謂「違法」,乃至是要「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話,那當時那些制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先賢、法學碩儒們,肯定會為現代的這些法匠們的「書,讀到後背去」的吊書袋與半調子作為,流下傷心不值且一代不如一代的眼淚。
因為,檢視丁守中所提「選舉無效」之訴的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從1980年開始施行至今,前後修正的次數據悉已達30次,換言之,這個法的「變動、成長性」頗大,且必須隨著時代潮流乃至科技與載具的發展與進步隨時「作調整」,否則,即會有「法令跟不上趨勢」的重大缺陷,而檢視丁案的爭點,即具有上述修法次數所代表的意義。
換言之,丁案的駁回實不應墨守成規甚至只訓詁地聚焦於違法或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應是觀諸當時「邊投票、邊開票、邊拿手機觀看」的諸多電子媒體畫面,試問,那會是一個理應講求嚴肅、正確、精準的選舉作業流程嗎?又符合真正的程序正義嗎?民主自由選舉的精神意旨,難道不該是應該營造一個真正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與條件?
套句美國知名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那就是應有「有機」且符合原法想要展現的基本理想與堅持價值,否則,世界各國怎麼會需要由大法官來「釋憲」,來詮釋延伸並賦予「法律的新生命」?結果,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就只是周星馳電影裡那支被打斷的「打狗棒」,正被法匠供在神桌且不斷自我感覺良好。
突然間,筆者又想到經典電影「狙擊生死線」的對話,那位司法部長對著他已知道屠殺真相,但又無法將違背公平正義的對方繩之以法的被害狙擊手說,「他也不喜歡這個樣子,但法律的規定就是如此」,有時候他也希望有人主持公道云云。其實,丁案的真正爭點並不在他無法證明「當選變落選」,而是台灣究竟想要什麼樣的選舉文化與公民環境。
照片來源:丁守中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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