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默/自由撰稿人
因王立強共諜案而遭指涉的「中國創新投資」高管向心夫婦,於出境時遭移民署以「行政調查」名義攔下,轉至調查局留置調查,再由調查局依國安法移送北檢,再由北檢諭令限制出境出海。這一連串調查程序,是否合於正常司法程序?若有瑕疵,怎麼才算政治辦案?
流程是行政調查 —> 刑事偵查。前者是行政機關執行,後者是司法機關執行。
這兩個流程差別在於,行政調查不需要任何根據或證據就可執行調查,如出入境時,海關可隨機抽查旅客行李。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就需要證據,最起碼也要有「根據」,才能對受調查人展開偵訊調查。
這便是為何向心夫婦先遭到行政調查的緣故,不如此,台灣行政機關留置旅客依法無據。在這個階段,向心夫婦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關係人或證人,這個身份是無法讓律師陪同接受調查的。此前周泓旭共諜案中,王炳忠一開始也在無律師陪同下被以「證人」身份約談,卻受到「嫌犯」的對待而引發爭議。
從行政機關被丟到司法機關,關係人就成為嫌犯,被疑為嫌犯就需要證據或根據。調查局將向心移送北檢,有沒有證據不知道,但其根據來自王立強在境外接受媒體專訪的「爆料」。按官方說法,台灣仍在向澳洲索取資料了解案情中,因此向心被移送到司法程序裡,外界看不到的就是「證據」。但只要調查局根據偵訊結果心證為「嫌疑重大」,就可移送檢察單位。
換言之,只要調查局不說,外界就不知道這心證是什麼。而移送到北檢偵訊後,向心遭檢方諭令限制出海出境,顯然北檢最起碼有「嫌疑重大」的根據,但外界一樣不知道這根據是什麼。只知道向心被限制出海出境,卻沒有被限制行動自由。
若向心夫婦真嫌疑重大,卻仍有行動自由,大可以串證滅證,那麼北檢是否縱放?這便是法界人士認為不合理之處。因此一般判斷北檢手中證據不足以羈押向心,不足以指控向心是共諜。
牽涉國安重罪,但行動自由的間諜嫌疑人,是一種什麼樣的存在?間諜對外聯繫的管道,可比一般人多得多,都檢調不怕嫌疑人串證滅證?
若說這司法程序不正常,官方一向振振有詞,若說司法程序正常,比較細心的人民卻不能苟同。拋開法律人的種種說辭,一般人會想問,如果行政調查的根據來自於王立強的爆料,試問,為何行政或司法機關沒有約談被指稱受「共捐」上億的韓國瑜?畢竟除了中國創新投資公司,尚有三家被指涉的台媒遭NCC約談了,何以獨漏韓國瑜?
其次,如果經人公開爆料當事者就會被調查,那麼韓國瑜公開指控民進黨控制台灣90%的媒體,相關單位如NCC何以不來一次主要媒體大清查?
其三,如果向心不是共諜嫌疑人,或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之,司法單位能否既限制向心出境,又不向大眾公開偵辦進度?到底什麼理由限制旅客人身自由?如果向心的共諜情事涉嫌重大,為何不羈押禁見?為何不限制其日常行動?就司法論司法已是瑕疵明顯,就政治論政治那就更徒增民眾的想像空間了。
民眾看到的僅止於媒體上「向心遭約談」,「向心遭二次約談」,「向心遭三次約談」這類不清不楚的訊息,心證自然傾向認為向心大有問題。沒有任何透明度可言的司法心證,與被巧妙帶風向的民眾心證,兩者共伴效應下,怎會不傷害整個事件最主要的立即受害者韓國瑜選情?
那麼,這到底算不算意圖使人不當選?不是政治辦案又是什麼?
向心若為資助台灣內部反綠勢力的共諜,資金流向怎麼逃過金管會監管的?金管會有沒有出來說明?有沒有提供相關資料給檢方?按照目前向心沒有被羈押的事實可見,檢方並沒有取得金管會所提供的關鍵罪證,或者說,金管會根本沒有相關資料?
國安單位的網路監管與情資偵蒐,有沒有任何資料指向「中國創新投資公司」?有沒有提供檢方?看起來也是沒有,否則向心怎可能還能到處趴趴走?
以上問號一大堆,沒有相關人等合理提出解釋讓民眾知情,一切都是黑箱作業。這樣真算正常司法程序嗎?是不是變相鼓勵選舉人造謠抹黑,胡亂指控對手,反正一切進入司法程序後,清者無法即時自清,只能承受選情受創?
鬼影幢幢之鬼影,是人是鬼不知道,向心目前就是這麼一種存在。
蔡英文說中共介入台灣選舉,時時刻刻都存在,此所謂「存在」並不是司法確認的存在,也不是物理確認的存在,而是公關文宣指天畫地式的存在,就像廣告裡料多豐盛的泡麵,這種廣告不實,才真是時時刻刻都存在。
王立強共諜案在選舉前會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嗎?當然是不會的,台澳聯手影射,凌遲北京與韓國瑜才能獲得最大政治利益。
至於司法正義,在高度政治化,滿滿心證斷案的台灣,恐怕是「時時刻刻都不存在」。
照片來源: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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