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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縣長講話不能帶頭恐嚇 避免破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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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縣長講話不能帶頭恐嚇 避免破壞法治

蘇穩中/爭取高鐵到屏東聯盟召集人

基於過去掃墓傳統,燒草一向常見,但是周春米縣長日前說,一旦發生火警就以「放火罪」嚴辦。

法理上認為,放火燒燬一定之財產致生公共危險,是放火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若民眾因為掃墓需要燒草而致生火警,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是以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謂:「犯罪必有故意,而故意之形成,又必緣於犯罪之動機,是乃犯罪之必然過程,故其動機為何,法官均應於判決書內詳加記載,方足憑為認定犯罪故意之依據」。

民眾原意是為了整理墓地卻意外燒掉大片雜草,卻致發生火警,致生公共危險者,是否有所謂犯罪的動機,恐怕有疑義,頂多是過失。

一般來說,燒草致生火警,我國刑法將本罪置於公共危險罪章,因此通說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在於維護公共安全。

不過,仍適用刑法175條第三項: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前二條以外之物,是指刑法173、174條所稱住宅、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等以外的事物。

因此,燒草致生火警,處罰可說相當輕微,可是周縣長卻說要用放火罪「嚴辦」,不只恐嚇人民,這種說法也瞬間讓她變成屏東女皇了,似乎視法律為無物了,多虧縣長過去還是法律專家。

用嚴辦之詞,反而讓民眾對周縣長的地方極權產生反感,亦恐有違反法律的比例原則。

事實上,若失火燒燬,不致生公共危險,等於不適用刑法放火罪條款,問題在於火警的發生,是否等於墓園致生公共危險,在這裡若被政府擴張解釋,那似乎是被周縣府認為,一旦燒草就是火警。

如此說法不只容易侵害人民的法益,也恐讓國家機器僅遂行某種政治意志而已,而不遵守法律規定,延伸更多爭議,可問題是,縣長明明有法律專業,也更顯得縣長有玩弄法律之嫌,實在不可取。

掃墓燒草當然不好,但基於對祖先敬畏,燒草仍無法避免,只是縣府團隊尤其應用其他配套措施來減低民眾燒草行為,而非恐嚇說法。

比如規範墓地雜草集中處理,讓清潔隊方便統一處理等,或是讓管理單位定期整理墓地雜草也不失一種方式,有待更多討論。

避免燒草釀成火災,絕不是由縣長以恐嚇方式便宜行事,如此政府帶頭違法的開先例將容易破壞法治。

照片來源:周春米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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