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侯寬仁配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嗎?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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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侯寬仁配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嗎?
【投書】侯寬仁配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嗎?

王思賢/退休人員

媒體報導,前南投縣政府農業課洪姓課長,任內觸犯貪汙等罪,但行政懲戒卻因縣府遲送,致洪員因超過10年的懲戒時效,而逃過懲戒,同樣的,監察院於91年即指出,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件有八大違法,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法務部以案件在法院審判中,未予懲處,固然符合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但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之規定,致拖過10年懲戒時效;

104年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其修正理由係「為免懲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懸未結致生延宕,而無法對公務員之違失行為產生即時懲儆之實效,並考量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已透過強化交互詰問制度,充實堅強的第一審,是同一行為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後,已有充分之證據資料,可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加以審酌,爰明定僅得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並因應法庭化酌修本條文字。」即於該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但書規定,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此時,侯寬仁就難逃懲處,因961219日侯寬仁違法濫權偵辦太極門案件,當時趙子榮法官就採相互詰問方式,並於95925判決被告無罪,當時尚未過10年懲戒時效,想必司法院有鑒於太極門案件,遂於104年該法 增訂黃世銘條款時,一併增訂一審判決前停止懲戒審議之規定;

監察院臚列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件有八大違法,他不但逍遙法外,且法務部於1079月還調侯寬仁由高檢署檢察官,升至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如今又高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天理何在?

法律固然不溯及既往,但法務部在權衡侯寬仁升遷時,就應作全面考量,而不是照樣升遷,且越升越高,否則如何服眾及檢察官同仁?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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