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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監察院出報告 解析「萬年稅單」噩夢
【投書】監察院出報告 解析「萬年稅單」噩夢

程小琳/退休人士

如果你有經常性的惡夢,心理學家說,這是你的大腦試圖告訴你的訊。而在台灣有一種東西打死了還能復活,讓人陷入噩夢輪迴,痛苦不堪,它叫做萬年稅單,近日監察院對它做了一份的報告,詳細說明「萬年稅單」如何產生與對人民的糾纏與傷害。

監察院報告指出,台灣現有制度上,當人民對課稅處分有意見,經過「復查決定」與「訴願決定」後進入訴訟,但就算人民在行政法院贏了訴訟,但法院僅會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所以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復查決定」,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再進行司法訴訟程序,導致當事人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噩夢。

筆者以三點分析萬年稅單與其相稅務規定

1. 「稅官比法官大」;所以我們聽過,前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長陳合發敢對著媒體說:「法院說的不算!」他說的不假,法官判決不能終止稅單,而稅官又不願撤銷稅單,因此人民只能在「復查」、「訴願」、「訴訟」之間無止境輪迴,因此能說台灣有稅務救濟制度嗎?

2.「訴訟不影響執行」;稅官認定人民會以訴訟拖延繳稅,故以「訴訟不影響執行」進行追殺,如果想暫緩強制執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人民需繳納稅單1/3金額,人民如果堅持訴訟,則將陷入前方打仗,後勤掏空的窘境,付出的訴訟成本難以想像,台灣以雙向夾殺的制度設計,剝奪人民的稅務訴訟權利至為明顯。

3.「人民贏不了稅務訴訟」;台灣的行政法院有「敗訴法院」的污名,但日前賴士葆立委員質詢時表示,人民的勝訴率只有千分之3,相較於德國44%、捷克50%、荷蘭30%、印度50%、丹麥60%,完全不能比,台灣以官權欺壓百姓的威權制度,在稅務訴上顯露無遺。

人民期盼納保法實施為「萬年稅單」帶來曙光,但納保法對人民權利的侵害似乎有增無減,納保法第21條第4項係以「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意即稅務訴訟案件,必須在106年納保法實施後,經過再一次經過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課稅處分後,始起算15年,在沒有任何敗訴,且無法確定應納稅額,始不得再核課。

監察院認為,「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8年內須完成訴訟,惟稅案爭訟甚至極可能拖到20年以上,「納保法」規定之15年時效,相較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行政執行法」、「刑法」、「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法律所規定之時效為最長,且時效的起算日及期間亦更加嚴苛,顯無法達到保護納稅者權利之效果。

以人權自豪的台灣,在稅務制度設計上竟是如此的荒謬與威權,此種規格如何能國際接軌呢?感謝監察院提供詳盡的報告書,希望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在努力寫下政績的同時,也好好了解這些落後稅務制度與法規,它不僅完全違背國際人權公約的人權精神,而且正一點一滴的累績民怨,並傷害著台灣人民與國家進步。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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