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4-4】李貴敏分析「名不符實」 輿論憂控管言論自由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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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法4-4】李貴敏分析「名不符實」 輿論憂控管言論自由
【數位中介法4-4】李貴敏分析「名不符實」 輿論憂控管言論自由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專題報導

《數位中介服務法》(數位中介法)甫一提出,便引發包含一般網友在內的各界爭議,導致行政院長蘇貞昌都要緊急喊停。針對《數位中介法》引發爭議的原因,具有律師身份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受訪解析,原則上,學者、專家包括她個人認為,該法若是要真正針對數位中介服務者應有的社會責任,予以合理規範,這是應該的,但問題是出在內容,該法名不符實。

李貴敏指出,過去《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鬧得沸沸揚揚,是因其監聽可能沒有經過正當流程,當她得閱《數位中介法》草案內容,便有了質疑。比如第18條規定,在法院沒有裁定之前,可以要求平台加警示,若再輔以第11條,倘平台業者知道內容「涉及」違法,將相關內容移除或限制,就免除所有民刑事責任。

上述法條的操作結果,李貴敏以柬埔寨詐騙為例說明,比如外交部去通知平台業者,YouTuber「好棒Bump」的訊息是以訛傳訛,當平台業者收到主管機關的通知,將相關內容移除,平台業者就此免責。對平台業者來講,經過律師考量,為了平台本身權益最好移除或限制,因此只要主管機關不喜歡某些言論,就可以通知平台業者移除,移除後就免責,平台業者會先解決自己的責任,至於對方能不能有發聲的管道,那是對方的事情,跟平台無關。所有網路世界未來是一言堂,吹哨者就不能吹哨了。實際生活受《憲法》保障,但把網路封鎖掉後還有言論自由嗎?

李貴敏接著提到,該法還把檯面下的東西合理化,一方面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二方面對於綠營側翼或網紅提供金援並合理化。根據該法草案,有認證的舉發者角色(26條),經過主管機關認可的單位,發「認證舉發證」。對於言論的部分若有認定不實、不正確,可以通知平台業者將其移除,賦予側翼一個位子。

李貴敏質疑,《憲法》保障人人平等,沒有誰優於誰,為何行政機關能決定誰可以去把另一個人的言論(限制)?現行體制下沒有規定,現在發生的問題不能預先解除,為何不走正常管道,一定要給某些人特權?更嚴重的是,用25億成立基金、專責機構,這個專責機構不受立法院監督,用納稅人的錢成立基金,民代卻無法介入。按照《憲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用到國家預算、決算的部分皆應公開資料。再者,根據草案內容,除了25億的金援之外,還可以使用國有財產(41條),種種規定豈不是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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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及若要貫徹《數位中介法》,終極的情況是數位中介服務提供的業者,須提供個人資訊給主管機關,是否將使「匿名性」消失、行政亦濫權?李貴敏分析,關於個資規範已有現行實體法規定,若公務機關收集處理跟利用個資,只可以出於公務目的。對於非公務機關的部分,必須符合原來收集個資的特定目的,還有在民眾同意的範圍內可以用,其他的部分則不可以。

李貴敏話鋒一轉,接著說,在《數位中介法》的草案裡面,這些平台提供者要把這些個人資料給主管機關,這部分可能是要處理過去主管機關跟比如像Line這類公司,要資料的時候遭到拒絕的情況。因為該法這樣規定,等於是將《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條文提到的「主管機關之公務目的」擴大,不管是哪家數位中介服務提供的業者,只要人們有使用,他們手上都有人們的個資,會造成主管機關可以拿到「本不應拿到的資料」。就人民的角度來講,一點都不想讓主管機關拿到個人資料,該法是讓主管機關可以合理取得個資。

立法目的良善 但是否可能被濫用?

關於《數位中介法》的正負面聲音皆有,在野黨如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皆持反對立場,民進黨內亦意見不一。不過,根據《數位中介法》草案的說明,該法案鑑於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運用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等技術,對使用者進行個人化推薦,強調其為現今廣泛運用的核心商業模式,然而該機制是否可能有濫用之虞。

《數位中介法》的目的旨在藉由該法,對數位中介服務所提供的業者進行「有效管理」,包括日前掀起風波的AI換臉(Deepfake),或其他新興技術與詐騙,予以適當的約束,立意良善,但在各界輿論方面,持保留態度者大有人在,原因出在公眾與網友對於立法目的與最終使用結果,可能有不同解讀。

輿論:網友憂形同納管網路言論

針對《數位中介法》,除了一貫嚴謹的法律界或專家、學者外,就連一般網友都出現反彈。知名YouTuber「墨鏡哥」、「羅卡Rocca」等都於第一時間拍片,談論《數位中介法》所可能衍生之爭議。

倘若觀察《數位中介法》草案,不難理解網友、知名YouTuber質疑的原因。「網路」已成為當代生活不可或缺的東西,而「網路」事實上僅是「泛稱」,使用網路者透過各式各樣不同的網路平台,瀏覽各類訊息或是抒發己見,是這些五花八門的網路平台(或稱「數位中介」)共築了「網路」。因此,當政府機關嘗試將網路平台納管,某種程度言,形同納管網路言論。

然而,依照現行體制,針對網路言論部分,若有不當、仇恨或其它惡性言論,平台本身即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措施,針對惡性言論予以刪除、鎖版,發表惡性言論的帳號予以暫時或永久停權;於法律層面,至少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可適用,部分狀況適用《刑法》或其他特別法維持網路秩序。至於針對網路平台,也有其他法律可適用。

因此有網友認為《數位中介法》更像是一種行政擴權,加大公部門得伸手入網路言論的空間和著力。在網路世界裡,遵循平台規則的「不受約束」是網路言論自由的前提,「匿名性」是網路言論自由的保障。當公部門能透過其本身或者是經認證的代理人,得對網路言論出手,或通過平台端取得個資,網路言論自由是否仍能安在?綜前所述,《數位中介法》雖已喊停,但草案依舊存在,必要與否或需各界以智慧判斷。

照片來源:Pixabay、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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