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前陣子雞排妹鄭家純被爆出介入他人的感情,而對方早已訂婚,雞排妹卻仍與對方有曖昧關係,不過事情最後也由當事人出面澄清,一切都只是誤會,雙方並沒有所謂的訂婚,而兩位女性也都對彼此的狀況不知情,而在這個事件中出現了一個很多新人都會在結婚前完成的行為,也就是訂婚,而訂婚實際上就是一種雙方要結婚的約定,但這樣的約定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效力呢?就讓律師來簡單介紹訂婚的幾個小重點!
首先,其實訂婚比結婚來的更簡單容易,只要有意願訂婚的雙方都同意,婚約就可以成立,不過卻不像結婚一樣有法律上的實質效力,民法有規定,不可以強迫對方履行婚約,假如對方因多方考量後決定不結婚,就不可以逼迫對方要完成婚約,因此在婚約在民法上是不會有強制效力的。
而在一些傳統的習俗中,可能會有所謂的訂婚送禮,但是,若禮物因為雙方訂婚送出去了,對方卻在之後決定不繼續結婚,那這樣是不是就損失慘重了呢?
這個部分是不需要擔心的,因為民法針對這點有做出相關的規定,假如是因為訂定婚約而贈與給對方的物品,在婚約解除或撤銷無效時,就可以向對方要求返還,所以像是因為訂婚而贈送給對方的戒指、項鍊等等的各種禮品,其實都是可以在婚約解除後向對方要求返還的。
此外,有些傳統的習俗會習慣在訂婚時也舉辦宴會來慶祝,而舉辦宴會時可能都會需要先支付一些訂金、場地費等費用,如果其中一方已經先支付了這些錢,對方卻在之後決定不結婚,將婚約給解除,這樣是否也能像前面所說的那樣,跟對方討回已經支付出去的費用呢?
這部分當然也是可以的!民法第977條有規定,假如解除婚約,沒有過失的一方是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來請求損害賠償的,例如為了訂婚婚宴而支付的訂金、取消舉辦的違約金等等損失,是可以向決定要取消婚約的那方去要求賠償的。
儘管訂婚並不像結婚那樣有法律上的實質效力,在婚約的履行上也沒有強制力,但跟訂婚相關的贈與物、費用等等仍有實際的規範來避免有人藉由沒有強制力這點來做出利用訂婚騙財的行為,因此要提醒大家,千萬不能因為訂婚的無強制效力,就抱著玩玩的心態去隨意與他人訂婚,甚至是想要利用訂婚的手法來取得大筆的錢財與禮物,要記住民法是有相關規定的,想用此方法斂財絕對是行不通的!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黃靖芸律師專欄】英法同性平權大邁進,台灣法規是否有與時俱進?
【黃靖芸律師專欄】不是成為夫妻就能為所欲為,不尊重配偶恐有刑責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