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不是成為夫妻就能為所欲為,不尊重配偶恐有刑責  - 匯流新聞網

VIEWPOINT

【黃靖芸律師專欄】不是成為夫妻就能為所欲為,不尊重配偶恐有刑責 
【黃靖芸律師專欄】不是成為夫妻就能為所欲為,不尊重配偶恐有刑責 

黃靖芸/律師 

只要結婚成為夫妻就表示彼此之間能夠毫無限制嗎?其實並不然,婚姻關係有幾個重點仍然需要遵守,那就是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疼愛,只要是在遵守這三大重點的情況下,夫妻間通常就能夠愉快生活並且能夠去完成想要完成的事情,基於這些重點,我們就能夠得到一個概念: 

不是成為夫妻就能為所欲為,為什麼會這麼說呢?因為在實際案例中就曾發生過夫妻其中一方會強迫對方,忘記彼此尊重,不只強迫對方按照自己所想,甚至還直接羞辱對方。 

一對夫妻在結婚後,丈夫會以言語羞辱恐嚇妻子,更可怕的是,丈夫還會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就連妻子身體不舒服時,丈夫都不予理會,仍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絲毫不考慮妻子的感受 

萬一遇到這樣的情況,並且再也無法忍受時,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嗎?其實是可以的喔!因為法院就有類似的案例成功判准離婚,如果是以上面的舉例來看,妻子可依何種理由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呢? 

按照舉例中丈夫所做出的行為,不只有言語恐嚇羞辱,甚至還強迫發生性行為,這兩種糟糕的舉動分別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的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有難以維持婚姻者的重大事由。 

民法第1052條中所說的不堪同居虐待,其範圍不僅止於身體上的暴力,就連言語暴力以及精神暴力也是包含在虐待的範圍,像是丈夫常常出言羞辱恐嚇的行為,對於妻子造成精神上極大的壓力及創傷,便是對妻子的一種恐怖虐待。 

而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的舉動,雖然沒有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理由中,但這樣不尊重妻子身體自主權的行為,已經造成妻子身體與心理的傷害,因此強迫發生性行為不只是對妻子精神與身體上的虐待,也是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也是得以訴請離婚的理由之一。 

其實很多人都以為,在結為夫妻後,應該就比較沒有相關限制,像這個丈夫會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並非單純的舉例,實際上是真的有人認為只要是夫妻,就不會有任何侷限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就算是夫妻,也要懂得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因此像是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除了可以是訴請離婚的事由外嚴重一點的情況還可能會演變成妨害性自主,這就不會只是民法上的問題,若有成立妨害性自主,還會產生相關的刑責。夫妻選擇結婚本來就建立在信任及尊重之上,若忽略了些重點,夫妻恐怕就會因此鬧上法院。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黃靖芸律師專欄】傳訊息也侵害配偶權?曖昧內容才是最大重點!

【黃靖芸律師專欄】心情差就找前女友? 妻子破門抓人恐犯法?!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


R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