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大家知道要怎麼結婚才是成功有效的結婚嗎?
相信大家看到這個問題一定會想說結婚不是就只有一種方式嗎?就是要結婚的兩個人再帶上另外兩個見證人去簽名,用書面的方式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按照這個方式進行結婚登記,結婚都會無效,不過在以前,其實能夠成功結婚的方式不只是要登記而已喔!
在民國96年5月4號時通過了民法的修正案,其中修正了關於結婚的制度,其實在這個修正案以前,結婚如果沒有辦理公開儀式的話,結婚就不算數,儘管已經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了,只要事後有人證明沒有公開儀式,該段婚姻關係就會無效;但是只有辦理公開儀式,卻沒有去戶政機關登記的話,結婚會有效力嗎?
答案是會的喔,在96年的民法修正案以前,我國結婚方式是採「儀式婚」,簡單來說就是只要找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舉辦一個公開的結婚儀式,兩人就算是結婚成立。
而最近就出現了一個跟儀式婚效力有關的案例,有一對夫妻結婚多年,結果都沒有懷孕生子,公公婆婆便認為這樣可能會沒辦法傳宗接代,因此要求兩人分手,並宣稱兩人從頭到尾沒有婚姻關係,因為當時只有辦婚宴但沒登記,為了阻止這個「媳婦」返家,甚至還直接換了家裡的門鎖,不讓媳婦進家門。
媳婦覺得為夫家付出多年卻得到這樣的結果,感到非常不滿,向法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之訴,法院認為,因為雙方結婚時間是在民國98年,當時已經修法,並不採儀式婚,然而雙方當時卻只有辦婚宴卻未登記,因此婚姻的確是無效的,不過法院也認為,當時在高級飯店舉辦婚宴時,還邀請了不少親友,並製作了卡片、喜帖等,甚至可能有收受禮金,可見當時雙方的確都有結婚的意思,因此雖然結婚是無效的,但依民法第999-1條規定,儘管婚姻無效,還是準用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因此判決丈夫仍應給付妻子剩餘財產分配之差額。
其實如同法官所說,結婚也是種契約關係,是在雙方都同意後才會有契約的成立,雖然這個案例並未依法登記所以在法律上是沒有婚姻關係的,但實際上雙方卻是合意結婚的情形,因此才會認定兩人並不只是一般的未婚同居關係。
當然,婚姻是重要的人生大事,絕對要再三注意,是否在辦理程序時有疏漏任何步驟和要件,否則結了一輩子婚,到頭來才發現兩人從始至終其實都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這樣可能會讓雙方都陷入極為尷尬的情況;不過如同這個案例的判決,對於剩餘財產分配,結婚有無效力倒是不需要太擔心,只要能夠舉證雙方都有結婚的意思,仍然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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