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專欄】健身房的美麗與哀愁 論運動風險與履約糾紛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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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健身房的美麗與哀愁 論運動風險與履約糾紛
【劉安桓專欄】健身房的美麗與哀愁 論運動風險與履約糾紛

劉安桓/律師

目前國內運動風氣逐漸盛行,民眾越來越常上健身房鍛鍊身體。然而,上健身房運動也常伴隨著許多相關的問題,最嚴重就是運動傷害或是器材使用不當的風險,像是使用槓鈴不當造成頸部、胸椎意外,這幾年已經發生好幾起,大家如果有關注幾天前新聞報導,28歲身體健康的男子在某大健身房中被70公斤槓鈴壓到脖子16分鐘,健身房教練及員工經過十多分鐘仍未發覺,造成該名男子因腦部過度缺氧而成植物人,事後檢方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在場的教練、客服人員以及健身房經理。

另外,消費者與健身房訂定的教學契約,也有可能會衍生相關的履約糾紛、退費等爭議。以下本文將就一般在健身房中可能常見的運動風險與消費糾紛衍生的法律問題進行扼要的分析與說明。

健身受傷,運動中心都要負責?
運動的過程中難免會有傷損,雖然運動者本身就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但倘若有教練在健身房中進行指導,教練必須為其指導負責,倘若指導不當而造成學員的傷害,教練也需要負擔過失的責任,包含刑事的過失傷害(或重傷害)罪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根據目前的實務見解,不論是刑事或是民事責任,若是消費者所受的傷害與健身中心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健身中心便需要為該傷害負責。換言之,倘若健身中心因疏忽應注意而不注意時,依一般中立客觀的第三人角度來看,確實會發生消費者受傷結果,就是有相當因果關係。

舉例而言,過去曾有發生過健身學員受健身教練指示做跳躍登階的運動,但使用的階梯器材有瑕疵容易晃動,教練卻沒有注意而繼續讓學員進行跳躍訓練,因而造成學員跌倒,受有右手橈骨骨折的傷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5號民事判決)。此例中,教練疏忽而未注意器材有問題,且依一般理性第三人角度來看,學員在一座搖晃不穩的階梯器材上進行跳躍登階訓練,很明顯可以預見到會有跌倒受傷的情況,因此教練不當管理器材以及指導學員的行為,與學員受傷的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教練需要為學員的傷害負責。

另外,回在前面提到的健身民眾被槓鈴壓傷導致成為植物人的例子,健身房的管理員或員工對於器材以及在健身房中訓練的消費者有管理及照顧的義務,所以健身房員工在受害者被壓傷十幾分鐘仍未注意到,應屬有過失,且這樣的過失依一般理性第三人來看,也的確會造成受害者的傷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健身房員工在以上兩點成立的情況下,就會需要為該消費者所受的傷害負起刑、民事責任。

簽了健身契約,怎樣情況才可以退費?
許多民眾會與健身房簽約成為會員,並且購買教練課程,在履約的過程中,也經常有許多消費爭議。曾發生過有民眾因教練辭職而終止與健身中心的契約,但卻被健身中心告上法院,最後民眾判賠20%違約金的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教育部體育署為了因應日漸增長的健身消費糾紛,在民國101年6月訂定了「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妥善保護健身民眾的消費者權益。

又在今年七月,又預告將訂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者是規範健身中心(提供器材服務以及現場教練指導)與消費者之間的訂定的契約;後者則是針對隸屬於健身中心的教練與報名健身課程的學員,針對課程相關的權利義務訂定契約的規範,須注意的是,後者規範僅限於隸屬健身中心的教練,倘若是私人教練,則不在此範圍,而是由民法處理相關爭議。

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應記載事項,較為重要的兩點如下:
1. 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時,健身中心必須將消費者未完成的課程費用退還給消費者,且消費者可以請求費用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2. 在消費者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的健康問題,使其無法再運動時,健身中心也必須將消費者未完成的課程費用退還,且不得向消費者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因此,在上述因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的案例中,消費者是可以不用負擔違約金,並且請求健身中心退還剩餘課堂的費用。

又行政院預定於今年訂定的「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較為重要的事項如下:
1. 契約中應明載教練以及學員的比例、服務種類及期限。
2. 為了避免健身中心過度推銷導致消費者一週安排過多課程而無法在期限內使用完,應記載事項中規定消費者累積每週平均超過五堂健身教練服務契約的課程時,可以終止契約。
3. 其他得終止契約的情況,還包含教練無法履行契約、業者更換服務地點、業者暫停教練服務超過一年等等,當消費者終止契約時,健身中心除應記載事項中明載的手續費以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額外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即將上路的「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應記載事項明定「不得事先約定免除業者責任 不得約定業者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 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 限制其賠償責任。」換言之,只要健身教練或員工對於器材有管理上過失,或是因為其他因素導致學員受到傷害,像是前述新聞案例,縱使健身房自己貼出公告告知「消費者自己使用器材不慎致受傷,一概不責任」,仍須依法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上述的定型化契約規範,固然能夠妥善保護健身中心消費者的權益,卻也衍生出健身中心員工與教練負擔的問題。健身運動屬於較高風險的運動,尤其是重量訓練等高強度運動,稍有不慎就可能會造成傷損,在必須如此謹慎高壓環境下工作,健身中心管理員工與教練是否受有相當合理的待遇?排班人員是否充足而足以照顧服務消費者?一般健身房管理人員時薪多半為150塊,又要打掃,還要維護場地,還要注意運動者的安全,而且到底有沒有受過急救訓練?都是值得健身房業者及政府單位接下來進一步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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