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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政府訛詐人民的財產權
【投書】政府訛詐人民的財產權

古芳瑜/業務助理

俗稱「陳長文條款」意思是溢繳稅款退稅期間無限制。然而財政部這次把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退稅請求權時限修法,將無論錯誤在於納稅人或政府機關,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一律拉為十年。這不是財政部試圖將不合理的手段化為合理合法,以達到此「斂財」目的嗎?

2009年律師陳長文因政府機關錯誤,導致其溢繳房屋稅長達15年,當時稅捐稽徵法卻規定只能退稅五年,引發輿論嘩然,隨後修法改為若因政府錯誤所致,退稅期間無限制俗稱「陳長文條款」

有名大律師陳長文15年後才發覺房屋稅溢繳,何況不懂律法的平民百姓!財政部修法增訂「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開規定。」此增訂也就是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縱然有新事實、新證據,顯示稽徵處課稅處分錯誤,即是退稅請求權一律拉為十年,仍然不能退稅。試問這對我們納稅人公平嗎?

「稅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人民的退稅請求權,本來也是人民的一種救濟管道,不是嗎?而且我國早在12年前,就已將國際人權兩公約訂為國內法,《公政公約》第2條要求國家各級政府應積極提供人民各種有效、即時的救濟管道。更何況長期以來行政法院被人民及學界稱為「敗訴法院」,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6%,國家怎能訛殺人民最基本的權益?相較德國,其《德國租稅通則》第37條訂定的退稅請求權,並無對此請求權做如此的障礙規定。

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與生存權,政府機關本就應依法且謹慎,怎可把錯誤加諸人民,而不返還人民溢繳稅款,怎可訛殺人民最基本的權益!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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