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不當得利當然要返還 特別法勢必優先於普通法  - 匯流新聞網

VIEWPOINT

【投書】不當得利當然要返還 特別法勢必優先於普通法 
【投書】不當得利當然要返還 特別法勢必優先於普通法 

宋明/退休人員 

去年全球疫情吃緊,台灣安然無恙,國際給我們「防疫模範生」的封號,我們也以此自豪。國內疫情陡然猖獗,卻讓「世界島」的台灣成了全球抗疫的「隔離島」?就是這份自豪造成今天的窘境。殊不知,新冠病毒「日新月異」出現傳染力更強的新變種,所以說,現在最需要調整的是心態,一年多來的「提前部署」自滿心態該「校正回歸」了。 

因疫情嚴重各行各業哀聲連連,甚至影響一般小市民的生活了,停課不停學,家裡有小孩的勢必請假陪小朋友上課,所以大人和小孩仍舊努力生活,誰說不辛苦?立法院這會期也因疫情嚴重而不對外採訪,而且一些修正案

草案照往歷,都會因疫情嚴重而耽擱甚或被偷渡而過,有關疫情的議題就是優先的熱門話題。筆者想呼籲的是有關《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修正案,這是攸關人民的權益重要法案,如果不小心被偷渡成功,日後衍生的問題恐怕費時費力,不得不慎! 

在納稅者權利保護相關議題研討會「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范文清表示,在租稅法律主義與量能課稅原則之下,政府收錯或多收都是「不當得利,當然要返還」。范文清指出,退稅請求權在我國的最大問題之一,在於稅捐機關認為就本件課稅事件曾作成核課處分,退稅時應先將核課處分撤銷,方得請求退税。但是,在核課處分已發生形式存續力,甚至既判力時,稅捐機關則拒絕撤銷。范文清認為,請求權是稅捐稽徵法第28條明文規定的實體法上請求權,行使時卻被稅捐機關以程序手段形成阻礙,台灣用程序法限制實體法的實現,天底下還有這種道理嗎?令人難解! 

政府不當得利要拖過十年很容易!在官官相護的文化下,如公務員的懲戒時效逾十年就不再追究,比比皆是不勝枚舉。《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修正案,很多立委認為是開民主倒車。 

如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我們因為稅的問題打官司,幾乎是所有官司裡面最高的,幾乎都輸,老百姓都輸,老百姓贏的不超過5%,可能沒有2%,政府對人民要稅要錢一向都是窮兇惡極,真的一點都不客氣,所以如果政府既然有錯,真的這個機率也不是很高,有錯的情況之下,我覺得不應該給人民的請求還給他限制年限。」當然還有曾銘宗委員說:「政府弄錯了還定期限,我們應該修更好更能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利,豈可倒退啊!」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應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款的話不在此限,把原本因為稅捐機關的錯誤可以退還的期限,不以五年內溢繳為限,修改為10年內,也就是說原本是沒有期限,但是現在變成只有10年內才能夠退還,明顯對於這些繳稅者,納稅義務人不利益的修正,所以說如果是因為政府機關的稅捐稽徵的錯誤等等的原因的話,導致的溢繳應該是沒有期間的限制,希望維持原來的法案的規定。這一次修法有點就是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延長請求權,從五年到10年,但去偷渡讓原本應可歸責行政機關責任的時效變成縮短成只有10年,對於納稅義務人是不利益的。」 

當然還有蔡易餘、林楚茵立委同樣的看法是:「因為政府的錯誤,既然核課錯誤,就有必需要退還給人民,過去是沒有所謂的時效,當然現在更不能倒退嚕!」 

如果按財政部長說法:「不管是政府機關的錯誤,或是民眾的錯誤都是10年的一個請求權期限,部長認為要回歸到行政程序法,像規費一樣在行政程序法上也都是10年的請求權。」筆者認為那不就是平頭式的假平等嗎?  

5月12日財政委員會審查稅捐稽徵法28條修正案,法務部參事也在護航財政部的修法,他認為公法上的請求權,既然是請求權就有時效,所以回歸到行政程序法131條的問題,他們都一致認為說應該有10年的請求權時效。」這種說法,根本違背憲法(第1516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及請求權和訴願權,也違背兩公約。 

立委蔡易餘說:「這一個修法的結論對於機關是大大的有享受時效的利益,過去沒有時效的,卻受限成10年,稅捐稽徵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所以特別法跟普通法在適用的時候,特別法優先普通法,既然特別法規定是沒有時效的,就未必適用行政程序法131條,這一次蔡易餘特別提出修法,希望直接立法,稅捐稽徵法28條第二項,不應該受到行政程序法131條的限制。 

目前立法院對稅捐稽徵法28條仍保留中。課稅不就是為了公益,何必與民爭利,修法是為了執行公務官員的方便嗎?那百姓的人權就該如此地遭受踐踏? ! 政府美麗的謊言又要騙我們,真是傲慢又偏執!把人民都當小偷! 筆者呼籲全民一起來監督立法院不要讓惡法侵害到人權! 

新聞照來源:Unsplash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投書】只剩防禦必定失敗! 反攻的疫苗快點來!

【投書】台灣小水力綠能產業近程發展策略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


R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