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義民/自由業
近日媒體披露多件交通違規遭民眾檢舉的案子,如高雄一名吳姓女騎士,因為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 二分鐘內收到4張違規罰單;然警方以違規事實明確,只能依法開罰。彰化一位駕駛人,開車上高速公路,因為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人檢舉,5公里內遭開出4張罰單,警察表示因為是民眾檢舉,故不受6公里內裁罰一次限制。
在台灣,直行道路開著開著就可能成了左轉車道,直行車占用左轉車道,違規!下交流道時,地上已經為你畫好左行車道線,但你順行右行車道,卻未打方向燈,再違規!這是台灣行車人常見的困境,當遇到檢舉,甚至被連拍開罰,心中的氣憤不滿可想而知。
交通法規定出6公里內裁罰一次的原因,必然是考量處罰之比例原則,但我不理解為何當民眾檢舉時就不受此原則限制呢?民眾擁有比執法者更高的執法權力嗎?30秒內連拍舉發這樣心態的檢舉,執法員警也照單全收嗎?我們應該繼續放任不義檢舉,製造民怨與仇恨嗎?
資料顯示,每年進帳數百億交通罰款分配比例為;各縣(市)政府75%,各處罰機關24%,而真正繳交國庫僅有1%。如此看來,交通罰金是否已經成了各縣市政府窘困財政的「紓困金」,而其中的24%是否也順理成章的變成警察們的績效獎金。萬一有不肖警察與檢舉人形成「不義產業鏈」,民眾處在滿地捕獸夾的道路上,一旦遭檢舉,除氣噗噗的吞下罰單又能如何?
交通規則的制定在保護民眾的安全,故執法的重點在教育而不是處罰,歐洲的火車站不設查票員,國家透過教育,讓人民擁有守法的精神與習慣,若一昧以處罰代替教育,變成有罰有規定才遵守,有人看到時才遵守,沒人看到時就可以妄為,該指望何時能達到自律的法治程度呢?
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原因在彌補警力不足,但多年下來,警力的狀況如何,是否進行檢討?對民眾無情開出一張張罰單的同時,道路狀況是否也在一一改善?屢屢引發民怨與公眾討論的交通違規檢舉,為何就是廢不掉呢?
圖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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