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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那些在兩公約後 做與沒做的事
【投書】那些在兩公約後 做與沒做的事

王羽/退休人員

台灣自2009年宣布實施國際兩公約已經邁入12個年頭,2022年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剛剛落幕,法務部發表此次邀請不同國籍、不同領域、來自世界各地具聯合國經驗的國際專家來臺,具有「聯合國的高度,世界的廣度」,此外也協調NGO共同參與,避免淪為官員單方面說詞而看不到真相,民眾對法務部面對問題的態度與做法表示肯定。

然而從公民團體的發聲當中,發現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由,暴力的掠奪人民的土地與住房問題嚴重,此外,以租稅保全為由,不用法官裁決,就可以輕易地人民限制出境,規定人民需要繳交稅金1/3的保證金才能進行訴訟,嚴重戕害人民訴訟權,更嚴重的是,稅務訴訟不影響執行,執行署完全違反比例原則的拍賣人民的財產,凸顯在所謂的「公共利益」前,台灣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顯得脆弱不堪。

審查委員表示在2013年跟2017年的委員會都有強烈的呼籲,應該要將酷刑入罪,但是目前還沒有看到。公政公約審查委員英國密德薩斯大學國際法教授兼人權律師William Anthony Schabas表示,2017年的時候,委員會的建議將公約納入憲法,讓兩公約有憲法位階,並優先於國內的法規,但看起來並沒有成真。曾任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主席,Virginia,Bonoan-dandan更直言她總是在問台灣如何看待《世界人權宣言》,這是她第3次來台灣,但沒人願意回答,沒人對《世界人權宣言》感興趣。

那麼民眾好奇,在簽署兩公約之後,台灣做了甚麼?

一、立法限縮人民權利;2021年底完成《稅捐稽徵法28條》修法;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財政部所持的理由是維持法律安定性、資料保存太久、難以舉證…,這些理由別說要端到國際,恐在自家人眼裡都難以接受!

二、持續發放沒有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屢屢遭人詬病的稅務獎勵金,雖在2004經朱星羽等立委提議刪除,卻年年編列上億預算,且立法委員年年通過此筆預算,實令人費解。

三、沒有法源的檢舉逃漏稅獎金,也是照發不誤;99年時任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到政大演講,大唱「你是我的眼」表示檢舉獎金最高可領480萬,為什麼沒有立法卻可以從國庫搬錢?讓人傻傻地弄不清,立法委員究竟是為人民的納稅錢把關?還是為財政部搬錢把關?這難道不違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嗎?

四、檢舉逃漏稅獎金正式立法;財政部於110年12月17日公布增訂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自同年12月19日施行,增訂檢舉獎金以每案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就徵起罰鍰按20%提撥獎金,最高可領480萬元。可憐的台灣人;日劇時期鼓勵人民互相檢舉的殖民統治,戒嚴時期靠《檢肅匪諜條例》抓匪諜,如今台灣靠檢舉抓逃漏稅、交通與環保違規,我們還能說台灣是人權國度嗎?

言利者必輕義,從各種政策與立法都可以看出施政者心態,國際兩公約的核心精神在於人權,然而,對於「利」字出發的種種,除了一步步與人權軌道脫離之外,也是不正確的人權教育,四年一次的國際審查,提醒強調民主的台灣政府,對人民有利的事的趕快做,傷害人民傷害國家的事盡快停止, 正如審查委員Virginia Bonoan-dandan認為人權的普遍標準和原則,不需要法律知識就可以理解,也就是待人如待己,就是愛,這是人權的全部意義所在。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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