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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遺囑就是絕對的嗎?分配前仍須注意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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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遺囑就是絕對的嗎?分配前仍須注意特留分!

黃靖芸/律師

知名的製作人邱瓈寬遭到自己恩師裴祥泉的家人指控侵占其遺產,因為裴祥泉在遺囑中表示要將上億的遺產全部交由邱瓈寬及公司員工繼承,內容並未提及任何一位家人,這讓裴祥泉的將人感到質疑,認為遺囑有造假的疑慮,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確認遺囑無效並且對邱瓈寬提告刑事的侵占罪。

首先,我們假設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並未有造假等等的疑慮,那麼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是不是就能夠完全按照遺囑的內容去分配呢?因為類似的案例以往也有出現過不少,像是老夫妻在過世前將所有生前的財產捐作公益,沒有留給有繼承權的人,若是發生這樣的情況其實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喔!

因為民法中有規定,儘管遺囑內並未寫到給任何有繼承權之人繼承遺產,但依據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繼承人們仍有所謂的特留分,也就是最低限度對於遺產繼承的保障額,假如是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會是原本的應繼分去乘以二分之一,得出來的金額就是原本的繼承人最低額度的特留分。

並且在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配前,需要先將這些特留分先分配完畢後,才能將分配後所剩的遺產按照遺囑內容進行遺贈,此外,若是被繼承人生前是有債務的,也是需要先將遺產分配給各債權人後才能開始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配。

這樣的規定其實除了可以避免被繼承人個人私心,只將遺產單獨給某一個繼承人的問題,同時也能避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債務因此而沒有機會還清,債權人們不會因為債務人過世而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債權人們因此仍有機會收回欠款。

當然,關於遺產最重要的一個觀念,那就是得要先確保每一個繼承權人的權利,不會受到一些不合理的外在因素而影響,遺囑的確是被繼承人生前遺留下來的意思,但在實踐之前仍得先保障繼承權人最低額度的權利,讓他們可以透過特留分的規定來取得一些足以維生的資產,不至於因為父母過世後失去部分經濟依靠而陷入困難。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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