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婚姻中與異性傳情書,此舉已是侵害配偶權! - 匯流新聞網

VIEWPOINT

【黃靖芸律師專欄】婚姻中與異性傳情書,此舉已是侵害配偶權!
【黃靖芸律師專欄】婚姻中與異性傳情書,此舉已是侵害配偶權!

黃靖芸/律師

先前傳出福原愛新戀情對象就是被拍到在離婚前一同出遊的橫濱男,兩人甚至還傳出會步入禮堂,然而現在卻被橫濱男的前妻爆出兩人之前都在說謊,以前聲稱在離婚前都只是正常朋友,沒有超過界線的來往,但實際上福原愛確曾多次在橫濱男還處於婚姻狀態時寄送情書給他,內容充滿愛意,也明確寫到自己喜歡對方,被發現後福原愛還打算給錢了事,讓橫濱男的前妻因此感到不悅,決定將情公開。

之前我們曾提到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與否並不單指發生性行為,只要是在行為上有破壞到他人的婚姻關係,傷害配偶間的信任關係,像是傳曖昧訊息、單獨出遊過夜,甚至像福原愛被爆出傳情書的行為,都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

此外,除了雙方產生超出一般社交距離的情感關係外,做出這些行為的人要成立侵害配偶權還有一個條件得符合,那就是 明知對方有配偶 卻依然做出上述的行為,所以在有些情況下,儘管兩人已經明顯有在交往,雙方會以情侶關係互相稱呼,但其中一方若是從一開始就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就算真的有產生交往關係,卻會因為對方並非故意侵害,因此就無法成立侵害配偶權,不過,這並不代表出軌的配偶也能一起相安無事,因為在本身有配偶的情況下,還做出破壞兩人信任關係的事情,儘管外遇對象不知情,出軌的配偶仍屬於侵害配偶權,所以權利受損害的一方還是能請求賠償。

儘管兩人沒有發生親密的接觸或行為,但這樣的寄送情書以及情書的內容寫道喜歡對方,另外兩人也有一同出遊過夜,實際上兩人的行為其實已經是超過一般友人間會有的互動程度。

而按照前面提到的婚姻狀態來看,橫濱男當時其實還沒有離婚,仍是已婚的狀態,然而若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與其他異性有親密、曖昧往來,行為上已經超出正常朋友會有的舉動時,基本上就是已經達到侵害配偶權的程度了。

雖然追求自己所愛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那樣的情況僅限於未婚者,假如仍在婚姻關係當中,就應該要對這段關係負責,配偶之間是因為互相信任、互相喜愛而選擇在一起,若只為了一己之私就做出選擇傷害配偶的事情,絕對是沒有辦法去原諒的,假如配偶間真的失去了原本的感情,要做的是進行溝通並依照正當的程序放對方自由,而不是讓對方在婚姻當中遭受背叛與離婚的雙重傷害。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黃靖芸律師專欄】結婚懷孕還跟別人發生關係,下場恐是賠錢離婚!

【黃靖芸專欄】離婚後立刻再婚合法嗎?民法有何規定?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


R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