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我們常會聽到所謂的婆媳問題或是公婆不斷要求媳婦生小孩等等事情,這些情況有時候真的會造成媳婦極大的壓力,甚至還會對婚姻造成不良的影響,因為一直處在公婆無盡的逼迫當中,久而久之精神上勢必會出現崩潰的情況,那麼你有想過,若是遭遇到這樣的問題時,是否可以當作是向法院訴請離婚的是由呢?
有位人妻因為與丈夫在小孩的生育方面觀念不合,因此結婚後都很少行房,自然兩人就一直沒有孩子,而沒有生小孩這件事就讓公婆感到非常不滿,不只在自己剛動完手術後不久就要求要行房生小孩,還會不斷質疑她曾墮過胎,甚至還一直懷疑她有裝避孕器等等,不僅如此,公婆也都會在半夜整理家務,不只讓這位人妻因為聲響過大而難以休息,這樣的打掃聲響也早已逼走了自已的弟媳,可見公婆的情況確實非常嚴重,因此讓她忍無可忍向法院訴請離婚。
其實關於同住公婆對自己長期壓力及逼迫的行為,已經可以是一種精神及言語虐待了喔!而在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十大離婚事由中,第四項的其中一種情況就是「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以前曾介紹過所謂的夫妻不堪同居之虐待,指的就是另一半對自己做出侵害人格尊嚴或是身體安全等行為,導致難以忍受,對婚姻關係的維繫產生影響。
同理,若是另一半同住的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對自己做出虐待行為,像是暴力毆打、言語侮辱、精神傷害、冷暴力等等的情況,受到傷害的一方就能依此為事由來向法院訴請離婚,因為直系親屬暴力其傷害絕不亞於另一半對自己造成的傷害。
此外,會有這樣的情況出現,其實也表示另一半對這種情形的冷眼旁觀或是不願介入處理,而這樣的處理方式更對配偶的一大傷害,會讓配偶徹底感到心寒,不願繼續相信對方會為自己維護任何權利,也不會為了雙方婚姻的和諧付出努力,這樣的婚姻對受傷害的一方來說絕對是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而漠視的那方基本上也等同於放棄維繫婚姻的意願,在雙方都無意繼續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依照虐待的情況以及夫妻雙方的意願來進行判斷,最終給予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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