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致雅專欄】天下的媽媽都是一樣的嗎? 台灣產假少於國際標準還有35天 2021台灣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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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雅專欄】天下的媽媽都是一樣的嗎? 台灣產假少於國際標準還有35天 2021台灣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
【王致雅專欄】天下的媽媽都是一樣的嗎? 台灣產假少於國際標準還有35天 2021台灣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

王致雅 /台北市政府顧問

記得2016年飽受爭議的「一例一休」條例終於在特殊立場護航下過關,其除了將星期六規定為「休假日」一改勞工週末的工作型態外,更重要的是未來將拿掉七天的節慶假期,使得全台勞工團體們無不站出來抗議發聲;然而,相對於七天假期被拿掉所帶來的大量關注,同樣關係著女性勞工權益更甚於關係保障女性的產假相關法令卻鮮少吸引到大眾的目光,尤其是在我國女性產假長度足足少於國際標準五週,給予女性良好生育環境的前提下,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產假相關法令亦是值得大眾投以同「一例一休」條例一樣地注目的。

生育是許多女性在其一生中不可避免的一個階段。生育的目的不僅只是人類組成家庭的重要因素之一,更是在自然繁衍中維持族群數量的重要關鍵,因此無論從家庭或者社會的角度觀之,其重要性都不言可喻。據此,為了保障穩定的生育,讓女性無後顧之憂地安心生產,自二十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無不在其法規中保障女性於生產過程中的各項經濟權利,使其能於工作與生育的兩難中達成平衡,而其中「產假」便是保障女性生育時能免於經濟困難的舉措之一。然產假應當怎麼規定且長短應當多久才算恰當?國際勞工組織所作的第183號公約中就有給出答案:「凡適用本公約之婦女依國家法律或習慣提出說明其預定分娩日期之醫療證書或其他適當證明者,應享有不少於十四週之產假。」易言之,國際對於產假所規範的基本標準,是只要能說明預定分娩日期便應給予女性十四週的產假。而僅管我國因國際中的特殊地位不在條約的適用標的中,但身為已開發的國家之一,保障國民基本權益的義務亦應同於其他先進國家。

然依我國原有的產假相關規定觀之,就勞工而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此外還有給予五天的產檢假,共六十一天,雖在今年民國110年12月28日最新修法,進度,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共計六十三日(九週);另一方面,就公務員而言,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之四的規定,給與懷孕者產前八天產檢假期,並於於分娩後,給予娩假四十二天,一共五十天,最新修法過後來到五十二天工作日,這皆顯示台灣產假相關規定與國際所認定的十四週產假 (98天)有好一大段落差。而若與亞洲其他鄰近地區相比而言,泰國產假規定共有九十天、香港規定為產前四週到產後六週,共十週、日本規定為產前六週到產後八週,共十四週,更甚連印象中遠落後台灣的中國大陸亦有符合國際標準的十四週產假;再根據全球各國統計便指出,目前有51%的國家提供婦女至少十四週的產假保障,20%國家有十八週以上的產假,只有14%國家提供不到十二週的產假,再再顯示目前台灣對於女性生產的保障已落於人後更甚在國際中敬陪末座。因此,為更進一步保障女性生育的基本權利與符合國際對於女性生育保障的潮流,修改不合時宜且已超過四十多年來未作改動的八週產假至符合國際標準的十四週有其急迫與必要性在。好不容易在今年年底看到產假三讀修法,確令人詫異只多了兩天而已!此次修法實在是虛應故事,漠視全國婦女同胞,莫此為甚!

另一方面,僅管台灣產假現行法令上除了有產假外還有育嬰假,提供六個月至兩年的假期,然而,勞工申請育嬰假的流程過於繁瑣,除育嬰假與育兒津貼必須分別申請且須檢附許多證明文件外,勞工通常還必須承擔請假期間公司人力配置的壓力,只能與公司協調育嬰假的長短與時間配置;況且,台灣的產業結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而許多中小企業雇用員工的數量都是以「剛好」為標準,所以一旦有員工申請長期的育嬰假,將使其很難承擔這段時間所帶來的人力不足的問題,更甚會為此而透過施壓讓女性員工不敢申請育嬰假,導致育嬰假對於許多女性勞工而言是「看的到卻吃不到。因此,相較於女性勞工可能無法享受到的育嬰假,延長產假才是實質上能保障產後女性休假權利的方式,且對企業而言,也是衝擊較小的折衷方案。

此外,台灣現行的產假法規賦予女性勞工與公務員的權益亦有著相當的差異。由上述法令觀之,雖然《性別工作平等法》賦予女性勞工共約六十三天的產假,看似比起《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賦予女性公務員的五十二天來得多,但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對產假定義是以「工作日」來計算,意即是以平日上班日作計算,週休二日不算在給予的產假之內,且若遇到國定假日亦可再多補假期;而相對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產假規定是以「曆日」作計算,且遇週休二日與國定假日時假期照算不另補假;因此,若在不考量週六是否為例假與產假期間可能適逢國定假日的前提之下,女性勞工所能獲得的產假至少少於女性公務員六至八天,考慮國定假日因素時,如春節連續假期等,則最多差距可到十至十二天。但在此指出女性勞工與女性公務員權益上的不平等之意義,並不在於批評公務員享有較好的權利,而是筆者認為,無論是女性勞工或公務員都同樣是承擔生育的艱辛且同樣的偉大,所以政府所給予每位孕婦的保障不應該有所差異;因此,筆者認為政府除了應該修法將產假時間再作延長外,也不能因為孕婦職業的不同而讓產假長短有不同。

最後,生育的重要性在於其將影響國家未來是否擁有足夠的勞動力。勞動力的不足將會使得台灣在國際上逐漸喪失競爭力,因此生育已不僅是家庭問題,更重要是一個國安問題。然近十年來台灣的生育率皆在1上下徘徊,呈現一穩定偏低的趨勢,據美國中情局的統計,台灣2015年的生育率僅為1.12,只略高於澳門的0.94與新加坡的0.81,是全世界生育率第三低的地區,到了2021年,台灣居然直接成了該統計227國家中最後一名!因此,為避免未來可能面對因生育率過低所帶來的勞動力不足,如何創造良好的生育環境已是一重要的課題;然目前政府倚靠財政補助發放津貼以刺激生育率,筆者認為不如降低生育所需的各項成本,如本文所提及之產假的延長讓孕婦屏除經濟上的因素以安心生產,如此從根本作起、建立良好的生育環境才是讓國人願意生育的上策。

照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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