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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新規7月上路!標示範例看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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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新規7月上路!標示範例看這邊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台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今(26)日公告,自今(106)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只要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包括雞排紙袋、保溫杯、玻璃保鮮盒等,都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清楚標示「適用於接觸食品」、「供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違者將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科長林蘭砡表示,塑膠遇高溫會釋出塑化劑已被證實,但多數的食品容器材質並無法完全剔除塑料,因此有必要讓消費者在選購前,就明白食品容器與食品的接觸面含有塑料。

林蘭砡指出,食藥署去(105)年即公告修正,自今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但凡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塑膠材質,除了要標明品名、材質、耐熱溫度、製造商、產地、製造日期等外,必須同時讓消費者知道產品是否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性使用。此外,也應註明「勿與高溫、高油脂之食品直接接觸」等類似警語。

林蘭砡舉例,雞排紙袋內層含塑膠淋膜,保溫杯蓋與玻璃保鮮盒蓋也附有塑膠墊圈,這些都必須在最小販賣單位上清楚標示。

如新制上路後,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未依規定標示,將要求廠商下架回收,屆期未改善,產品將沒入銷毀,並對業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提醒,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的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若產品未使用前已有刮痕、霧化、缺口、破裂等情形,應立即更換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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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福部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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