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關注到不久前的一則新聞,有位富商在生病後與自己的女看護日久生情,彼此的關係就像是夫妻一樣,看護也會以富商的太太自居,然而,富商的子女發現看護在富商過世前,將富商的18張定存全部解除並將四千多萬的金額匯到自己戶頭,因此認為看護是趁富商生病意識不清時,騙取這筆財產,不過在經過法院審理後認為富商當下意識清楚,且也同意看護這麼做,因此最後判決看護無罪。
而這樣的新聞也讓不少人想到一個問題,假如富商並不是以生前贈與的方式給看護,而已在遺囑內表示要將財產都給看護的話,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首先就是要看遺囑內容是怎麼寫的,假設遺囑內是表明要將所有的遺產都給看護繼承,那麼這樣的遺囑就會有問題了,因為這遺囑內容是有違反特留分規定的,就算遺囑真的是希望要將所有錢都給看護,不給子女任何一毛錢,基本上也是不行的,依據民法第1223條 的規定,繼承人們仍有所謂的特留分,也就是最低限度對於遺產繼承的保障額,假如是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會是原本的應繼分去乘以二分之一,得出來的金額就是原本的繼承人最低額度的特留分;因此必須要在所有繼承權人都至少拿到了自己的那份特留分後,剩餘的遺產才能夠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配。
而這樣的規定並非只用來限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而是沒有繼承權的人,簡單來說,假設富商過世後,他是有子女的,這些子女就是第一順位的遺產繼承人,但富商若是因為很喜歡自己的一個孫子,因此就在遺囑內表明要將財產都給孫子時,一樣會有前面提到的情況發生,因為富商的遺產確實是有繼承權人的,而且還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而孫子雖然也是直系的親屬,然而在民法的規定裡,他並不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因此若是打算透過遺囑將所有遺產都給自己偏愛的孫子,基本上也是行不通的,依舊要先讓有繼承權的人先得到屬於他們的特留分後、扣除被繼承人的債務,最後剩下的遺產才能按照遺囑給孫子遺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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