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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專欄】遺產與扶養義務分配不公?法律怎解決?

【黃靖芸專欄】遺產與扶養義務分配不公?法律怎解決? 5

黃靖芸/律師

有位網友發文表示自己家中的長輩在團聚時聊到遺產分配的問題,認為基於男女平等,因此在分遺產時也應該要兒子女兒都有,這樣的想法確實是正確的,並且在法律上也是這樣規定,不過接下來長輩的想法卻讓該名長輩的兒子暴怒,因為長輩雖然認為男女平等所以遺產要均分,然而在扶養方面卻認為兒子是長子,所以長子要負擔起所有扶養父母的責任,結果這樣的說法就讓兒子暴怒直接聲稱遺產均分,扶養責任也應該均分,女兒也應該要扶養一個,隨後就生氣離開,留下尷尬的眾人。

其實這位生氣的兒子說的並沒有錯,確實在法律上並沒有所謂兒子或是長子就一定要去扶養父母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114及1115條規定,直系親屬、兄弟姊妹、家長家屬間以及同住的他方父母之間是有扶養義務存在的,而扶養義務的順位又會按照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等等的順序去排序,因此若是有子女的人,基本上首先要負擔扶養義務的就是自己的子女,因為他們就是第一順位的應扶養人,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法律並沒有講說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有分男女,因此這就表示有扶養義務並沒有分兒子女兒,也沒有分長子次子的問題。

除了扶養義務外,很多人最擔心的莫過於遺產分配不均的問題,會擔心父母重男輕女或是只偏愛其中一名子女,因此就在遺囑中表示要將所有遺產都給該名子女繼承,這樣的情況真的可行嗎?子女們若認為不公平因此去爭執又是否有理呢?

關於這樣的偏心情況,子女們若是爭執其實是合理的,因為在民法中關於繼承的規定就有提到,每個有繼承權的人都有其特留分,不能夠被隨意侵害,就以子女為例,每個子女的特留分就是原本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若是有三名子女分遺產,每個人的特留分就是三分之一在乘以二分之一,相當於至少每個人都會保留六分之一的遺產可以繼承,這個最低限度是不能夠被侵害的,因此,就算被繼承人已經有事先留下一份合法的遺囑,但一切的遺產分配仍舊是要遵照民法的規定,每個繼承人都至少要分得其特留分,剩下的才能按照原本遺囑的內容進行分配,並不用去過度擔心因為偏心或是偏好其中一位繼承人就產生其他有權利繼承的人一毛錢都分不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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