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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立功專欄】陸配修法先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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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立功專欄】陸配修法先形成共識 5

謝立功/台灣新住民事務權益促進總會理事長、前移民署長

台灣對不同婚姻移民族群之權益有諸多不同,除過去有外籍新娘、大陸新娘、外籍配偶、大陸配偶、新移民等各種不同稱謂外,即使現官方雖通稱為新住民,但由於在台停留、居留、取得身分之法源不同,相關行政措施亦有不同,衍生彼此相互比較後發現之不合理現象,甚至有新住民認為遭受歧視。如今在野黨提出縮短陸配取得身分證之修法訴求,立即遭到許多反對聲浪,雙方你來我往,對這群在台多年,甚至已有第三代的新住民家庭成員,實在尷尬、委屈又情何以堪。因此本文試分析其中較大爭議點,並建議朝向權益衡平、化解對立之方向修法。

1.取得身分證年限:外配依國籍法第 4 條,居留逾3年(每年183天以上)可申請歸化,再依移民法第 10 條,以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定居,其條件為居留滿一年(335 天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每年270天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183天以上),換言之,取得身分證年限為4(3+1)年或5(3+2)年或8(3+5)年。大陸配偶依兩岸條例第 17 條,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183天以上),長期居留滿2年(每年183天以上),再申請定居,換言之,取得身分證為6年( 4+2)。因此,其實外配也並非皆4年就可拿到身分證,在最後申請定居階段,外配若欲儘速拿身分證每年僅能離台一個月,但陸配即便一天也不離境,最快還是要6年。建議兩岸條例修法依移民法之方式,亦即陸配依外配之方式修法。

2.放棄國籍:外配取得台灣身分證,必須在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陸配取得台灣身分證,只須向大陸地區原居住地機關申辦戶籍遷出之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即可。換言之,外配是真正放棄國籍,陸配僅註銷戶籍,或簡稱為放棄戶籍而非放棄國籍。由於陸配即使願意放棄國籍,但執行上中國大陸當局也不會同意,故建議現階段參考公示送達之精神,由內政部建置網路平台,陸配可上網登記自願放棄國籍。

3.入籍考試或訓練: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外配申請歸化必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條件包括下列三者之一: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歸化測試)合格之證明。陸配雖沒有語言問題,然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因兩岸法律制度存有諸多差異,也應有開設課程學習之必要,或者參加測試,否則陸配可能還是一知半解,因此陸配也應加上相關規定。

4.陸配親友來台定居:陸配70歲以上父母可向內政部申請定居,名額為每年60人,12歲以下親生子女亦可來臺定居。雖70 歲以上父母排配可能要等近20 年,實際來台人數非常有限,但外配親友無此規定,亦引發不平。建議修法讓外配比照陸配。至於使用健保資源之疑慮,因其父母來台定居人數有限,而親友來台探親或依親者最長不超過半年,不可能加入健保,而是自費,衝擊健保之說恐係誤解。

婚姻移民可謂準國民,原非中華民國籍之配偶權益本應採一致之作法,然而陸配觸碰到兩岸敏感神經,建議由公部門與新住民相關民間團體攜手合作,全面檢視外配陸配權益之真實差異,讓各方不同意見理性交流逐步形成共識,進而衡酌兩岸關係調整相關法律制度,讓陸配成為兩岸和平天使,讓新住民成為台灣的新力量。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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