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芳瑜/業務助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訴願法已逾20年未全面檢討,行政院會5/19通過訴願法修正草案,這次是配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及實務所需,進行全案修正,有助強化訴願制度功能,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
是啊!2013年就曾經「賦稅人權指標大調查」,有50萬民眾認為行政法院不做最終判決造成「萬年稅單」,民眾訴願訴訟的勝訴率不到一成,民眾抱怨乾脆廢除擺著好看的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以及失靈的行政法院,不如在普通法院成立稅務法庭。
「萬年稅單」讓人民帶來無限痛苦,這也是專家學者均認為嚴重的稅務問題。若納稅人收到錯誤稅單,不服而提出行政救濟,必須符合下面的標準,才能援用該法條終結冤稅:
(1)「納保法」施行(106.12.28)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的案子才算,施行前被撤銷或變更的案子皆不能適用。
(2)受到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後,還要加上15年期間都一直沒辦法確定稅額。
(3)納稅人不可以故意延滯訴訟,或發生甚麼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
針對以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若收到一張錯誤稅單,需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經過15年後(訴訟期間不能敗訴)才能撤銷終結該案。連殺人放火的案件,「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8年內要完成訴訟。然而台灣稅務行政救濟的期限,『從複查、訴願、行政法院判決,加上「納保法」規定15年』,顯見稅案爭訟極可能拖到 20年以上才能解決,根本無法達到有效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反而對人民財產權是一大傷害,更將造成企業倒閉或出走,外資不敢來台,阻礙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
何況大部分的「萬年稅單」,多源自稅捐稽徵機關的怠惰且未依職權調查即發單課稅,加上台灣行政救濟制度失靈,人民勝訴率只有0.3%,而且行政法院法官始終無法做出終局判決卻發回原單位「另為適法之處分」,稅捐單位加加減減再發出稅單,人民再提行政救濟,如此的輪迴,終造成「萬年稅單問題」。
行政院會5/19通過訴願法修正草案,是為了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而「納保法修正案」不過是6年前之事,是新政策,可是卻愈修正愈不堪!「納保法」立法目的既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然「納保法」對於時效的規定,讓人民完全無法受到時效利益的保障,反而凌遲人民、稅延子孫,希望政府儘速修法,以落實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有效救濟的人權保障。
新聞照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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