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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移民署認為外籍配偶是台灣的生育機器
【投書】移民署認為外籍配偶是台灣的生育機器

林日春/執業律師

美劇《使女的故事(The Handmaid’s Tale)》是講述在未來的世界裡,因為受到瘟疫、輻射等環境汙染的影響,造成了極低的生育率以及極高的嬰兒死亡率,因此一個以宗教治國的「基列共和國」就此誕生。在這個國度裡,女人是國家的財產,男人的附隨品,並被當成「行走的子宮」看待,被人們稱之為「使女(The Handmaids)」。

在台灣這片土地上,從移民署官網今年10月份統計資料中來看,外國籍配偶(不包括大陸、港澳地區)約計有20萬人,其中女性人口約計有17萬5千人,佔外國籍配偶人數的8成以上。換言之,我國大部分的外籍配偶都為女性。

筆者最近收到兩份移民署的公文,分別為111年12月6日移署移字第1110130086號及111年12月7日移署移字第1110130085號。這兩份公文均記載移民署對於外籍配偶的婚姻關係判斷及取得永久居留符合我國國家利益的條件。移民署認為「許可外國人『依親』國人配偶事由永久居留,其中對我國有益之考量,係依據該外籍配偶對其組成之國人家庭,是否善盡共同照顧責任與義務,或有助於改善我國高齡化、少子化等人口現象。」其中,有助於改善我國高齡化、少子化等人口現象的這個條件,很明顯就是把外籍配偶當成台灣人的生育機器,外來的子宮看待。

按照移民署對於符合我國國家利益的認定標準,外籍配偶必須為了改善台灣人口老化而生育小孩,才能認為對我國有益,把改善我國高齡化、少子化等人口現象的責任,全部要求由外籍配偶承擔。我國外籍配偶大部分都是女性,也就是說,在台灣的外籍配偶如果不能生小孩,就沒有資格獲得永久居留。

但能不能生小孩,並不單單只是取決於女性,男性亦負有相當的責任,可是移民署的公文顯然是將責任與義務都加諸在女性的外籍配偶身上,不管外配能不能生,想不想生,身體健康如何,只要沒辦法生,對移民署來說,就是不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人性尊嚴理念,是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是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釋字第689號);而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的健康權,也是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利(釋字第785號),依憲法法治國原則,國家對人民身體權、健康權的干預或限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生育對女性來說,是會對身體健康產生很大的風險,生與不生,本來就取決於自己選擇,但移民署卻把改善人口老化的責任加諸在外籍配偶身上,如果沒辦法生小孩,就沒有留在台灣的價值。

女人,不是生育的機器,移民署更不應該把外籍配偶看成外來的子宮。每個人都嚮往自由,渴望成為獨立的個體,有尊嚴、有人格的活下去。移民署不能把生育子女當作符合國家利益的判斷標準,尤其是在外籍配偶大部分為女性成員的台灣社會,這樣的認定標準,很明顯就違反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且存在嚴重的性別歧視。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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