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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看看美國就知道台灣落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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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看看美國就知道台灣落在哪裡?

趙立成/退休族

你想過外國人士想來台灣創業最大的障礙是甚麼?YouTube共同創辦人之一的台裔美籍人士陳士駿日前受訪表示,2006年他只花了5天就把YouTube以16.5億美元(約456億新台幣)的價格賣給谷歌,相同的case在台灣恐怕得拖上一年半載。他也說,想在台灣真正創辦一間公司會牽涉到很多稅務問題,而且想獲得台灣以外的創業投資相較於美國矽谷將困難很多。究竟台灣稅務出了甚麼問題,令投資者與創業者卻步,看看美國的賦稅改革,就知道台灣落在哪裡?

美國納稅人曾經有一段長達七十多年的黑暗歲月,由於1924年稅收法(the Revenue Act)的漏洞,讓稅官得以濫開稅單,而納稅人還要負舉證責任,如此不公平的稅制逼納稅人繳了很多不該繳的稅。參議員眾議員想要改革,就被國稅局用假稅單和假消息攻擊,因而落選甚至入獄。到了1988年,國會通過《第一代納稅者權利法》,開始引入賦稅人權觀念,讓納稅者不再逆來順受,而是受到法律保障以爭取法定權益,符合憲法的制衡原則。

國會在1996年又通過《第二代納稅者權利法》,擴編納稅者保護廳,從納稅者的觀點減少稽徵爭議。納稅者保護廳每年必須向國會提出統計分析報告,列出納稅者遇到的前二十項最嚴重的困擾,檢討其原因,並提出改善建議。一年後,納稅者保護廳檢討報告上呈後,納稅者被霸慘況震驚國會。參議院財務委員會主席Roth遂下令組成調查委員會,結果發現:國稅局高階官員以收稅多寡作為績效評估及升貶賞罰指標,促使下屬不擇手段多收稅,稅務員誤認為「恐懼可以增加服從性」(Fear increases compliance),此錯誤觀念終於造成美國長達七十多年的稅暴政。Roth認為:要從組織文化上著手,改變國稅局官員的心態,才能減少冤假錯稅案。

1998年國會通過《第三代納稅者權利法》,最重大改革有二:

・其一設立「國家納稅者保護官」來領導納稅者保護廳,國家納稅者保護官就職前兩年及離職後五年內都不能擔任國稅局公職;此外,明文避免納稅者保護廳官員轉職到國稅局的稽徵單位,形成「裁判改行當球員」潛在的利益衝突。

・其二在法律訴訟中,若納稅者已提列可信的證據,則舉證責任將由財政部長承擔。至此,美國納稅者終於可以擺脫「有罪推定無須證據」、「必須自證己無罪」的不利處境,在法庭上和國稅局公平辯論。

台灣經過學界、業界一路抗爭,終於在2016年催生出一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定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與稅務法庭。但好笑的是,納保官隸屬財政部,而且由國稅局資深的同仁來擔任,完全符合球員兼裁判的作法。再者稅務法庭部分,只要過去三年承審超過40件的稅務案件的法官,就可以就地合法化,而其實這些法官,就是不作終局判決創造「萬年不死稅單」與敗訴法院的法官啊!

此外,納保法竟「倒退立法」,規定經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超過15年未確定,國稅局才停止核課,並且限制人民只有五年的救濟期限,但誇張的是國稅局敗訴,卻可以一再的重核達15年,此規定將讓很多企業即使勝訴也已經倒閉了。因此前行政院長陳冲表示,納保法仍多偏重在保護「稅捐」而非保護「納稅人」,未能達到該法之立法目的。

美國首席大法官 John Marshall:「收稅是種強大的力量,使用不慎就會造成毀滅」。當財政部高喊「超徵好棒棒!」的同時,是否看到一年就新增1431萬件的欠稅欠費執行案件,人民實質所得倒退28年這些數據。歐美各國都經歷極為挑戰的賦稅改革路程,台灣可以汲取這些經驗並迎頭趕上,但如果只是想做做樣子,不願真正面對問題,甚至以持續獎金鼓勵徵稅與執行,製造徵納雙方的對立與衝突,那台灣納稅人就只能繼續忍受沒人權與低薪的苦日子。

新聞照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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