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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從人權立國到人權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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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善/業務經理

據日前報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宜蘭地檢署違反行政程序法,在未給予受評人陳述的機會,保障其權益的情況之下,就直接打了劉姓檢察官考績丙,依此認為考評過程有瑕疵,判決劉姓檢察官勝訴並撤銷考丙,筆者對於北高行基於保障人權的理由所做出的判決予以肯定。

台灣自詡為人權立國,更於民國98年正式施行國際人權兩公約,明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宣示了政府與國際接軌和保障人權的決心,筆者給予肯定。

然而,在兩公約施行同時,行政機關仍然有諸多抵觸國際人權兩公約立法精神的作為,應當檢討和改進,以體現保障人權之實。以稅務人權為例,國稅局在開出稅單之前,應該要依照行政程序法給予當事人陳述說明的機會,此一做法可以避免稅務人員在開單和舉證過程中過度傾向行政機關,並且保障當事者的人權,以及減少烏龍稅單和後續的行政成本,如果是情節重大者,可以結合監察院的調查,以第三方的公正立場來保障兩造的權利。

民國101年時,台中市有一位賴姓民眾曾經收到一張地價稅繳費單,交稅金額從以往的兩千多元暴增到五千多元,透過市議員陳請後,發現原來是稅捐機關搞錯地址,發出了烏龍稅單,倘若稅捐機關在發現民眾稅金突然增加時,能夠依照行政程序法先通知當事人,讓當事人說明之後再發出稅單,就能夠避免此一烏龍稅單以及後續的行政稽查作業,民眾對於政府的觀感也會改善。

國際人權兩公約自締造和施行多年以來,民眾對於保障自身權益的意識已經大幅度提高,這是往好的方向發展;然而,部分的行政機關囿於官僚主義和本位主義,依然固步自封,沒有確實做到保障人權,這是需要加以改進和落實兩公約立法精神的地方。

古云:「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則衰。」,意指國家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就會走向衰敗滅亡!期許台灣未來不但是人權立國的標竿,更能成為全世界人權治國的領航者。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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