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政懿/金融業高級主管
我國訴願法自民國19年制定後,歷經26年、59年、68年、84年、87年、89年、101年等七次的修正,我們樂見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公開聲稱訴願法20年的大翻修,為強化訴願制度功能,行政院會於上個月19日通過「訴願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訴願法設置的目的是透過法律的律定,達到人民有效的救濟,合理的法律制定很重要,制定法律的前提與目標更重要,台灣號稱人權立國,努力的成為民主國家,這個方向與目標是正確的,也是人民所期待的!
五月初台灣進行國際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會議,三度受邀來台的國際人權專家Virginia Bonoan-dandan感歎地說,她觀察台灣的人權教育十幾年來都沒有進步,堪稱「失敗」,因為她問台灣的官員「何謂人權宣言?」卻沒有人能夠回答她的問題。她表示人權宣言的定義,人權就是愛,有愛才有人權,另外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攸關人民生命財產權益最大的就是司法與稅法,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說,國家帶給人民最大的痛苦在於「刑罰與稅賦」,一個是會把人抓去關,一個是從人民身上拔鵝毛。因此法律更應該幫助人民得到有效的救濟,公政公約第二條規定,應確保任何人所享有本公約確認之權利與自由,如遭受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均獲得有效之救濟;這次訴願法修正,當然應該朝這個目標前進,而不是修一些無關痛癢的枝微末節。
稅捐機關往往在課稅有爭議的時候,有恃無恐要當事人走行政救濟,一旦進入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往往如同無限輪廻沒完沒了,無法獲得有效救濟。訴願要先繳1/3復查決定的稅額否則將遭強制執行,甚至管收限制出境,而訴願委員大部分卻都是財政前官員及財金幫旋轉門所謂專家,人民訴願很少成功,進入行政訴訟更是求助無門,立委賴士葆指出人民稅務訴訟勝訴率只有0.3%,即使勝訴,行政法院法官不做終局判決,仍發回原機關另為適法處分,重核復查決定開出新的稅單,萬年不死的違法稅單,一再復活,台灣人民還真的有冤難伸!
去年底稅捐稽徵法修正將第28條,人民退稅請求權從原本無期限改為限制15年,對於政府犯錯侵害人民權益,竟然修法將政府不當得利以年限來合法化,完全是人權大倒退的修法,台灣政府越修法越侵害人權,真是讓其他民主法治國家望塵莫及。我們祈願訴願法的修訂,能朝以民為本的方向,更重要的是執法者心態,古云:正人行邪法,法邪亦正;邪人行正法,法正亦邪。公權力侵害人權,往往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心態問題!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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