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賢/退休人員
媒體報導,前南投縣政府農業課洪姓課長,任內觸犯貪汙等罪,
但104年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其修正理由係「 為免懲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懸未結致生延宕, 而無法對公務員之違失行為產生即時懲儆之實效, 並考量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已透過強化交互詰問制度, 充實堅強的第一審,是同一行為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後, 已有充分之證據資料,可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加以審酌, 爰明定僅得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並因應法庭化酌修本條文字。」即於該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 但書規定,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 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此時, 侯寬仁就難逃懲處,因96年12年19日侯寬仁違法濫權偵辦太極 門案件,當時趙子榮法官就採相互詰問方式,並於95年9月25日 判決被告無罪,當時尚未過10年懲戒時效, 想必司法院有鑒於太極門案件,遂於104年該法 增訂黃世銘條款時,一併增訂一審判決前停止懲戒審議之規定;
監察院臚列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件有八大違法,他不但逍遙法外,
法律固然不溯及既往,但法務部在權衡侯寬仁升遷時,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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