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 企業財務主管
五月報稅季,許多人收到稅單,心情都不太美麗,有些人匆匆去繳稅,深怕在忙碌的生活下忘了這件「國家大事」,那就要面對每遲繳2天要多加1%滯納金的高額罰金,若超過30日沒繳,可能面臨「強制執行」的處境。但沒有確認稅單上的資料,或相信「政府不會錯」就去繳稅的,也有可能引來更多的麻煩。
律師陳長文曾被政府錯課15年的房屋稅,就因為相信「政府不會錯」,大名鼎鼎的律師不缺那些錢,但為了爭一個公理正義,向政府要回多繳的稅,卻一路敗訴,才知道台灣的稅政是「保護稅收」而「不保障人權」。所以我們多數不懂法律的人,更應該在繳納稅款時多一些謹慎。
稅單上有錯誤時,可以聯絡稅單上的承辦稅務員請其更正;如果稅務員不願更正,那就要申請「復查」,但這是一個漫長艱難的開始,因為國税局的復查委員都是稅官擔任,都是他們自己人,在稅務機關有績效與獎金的壓力下,可以想像人民成功的機率會有多低!
如果複查沒有成功,就要走下一步的「訴願」,人民要提訴願,要先繳納那張「有問題稅單」三分之一的金額,才能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這個限制讓人不只「官民權利不對等」且「阻礙人民的救濟權」。若收到一張三千萬元的烏龍稅單,有多少人或中小企業拿得出一千萬元去爭取訴願救濟!財政部公布的110年訴願案件「稅單被撤銷」機率只有2.5%,這個統計數字顯示,台灣稅務救濟制度失靈,人民跟政府提出稅單的異議,根本是自討苦吃。但問題到底在出在哪裡?
雖然納保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但這個規定一點用處都沒有,因為這些「外部專家」都是稅務官員「自己挑選」並非「公開遴選」,於是跟財稅機關「友好」的學者專家,或退休的財稅官員就都當上了訴願委員,根本「失去公正審查」的作用。而處心積慮地讓人民敗訴的原因,就因為「有利可圖」,有績效可以升官,有獎金可以花用。績效與獎金制度破壞了「制衡機制」,讓一群原本應該互相監督、修正錯誤的公務員,竟然一起同流合污。
台灣違法的稅單有多麼氾濫?去年底會計師蔡文精在「國際人權日」的一場論場中表示,台灣的「租稅人權」完全不及格,在會計上「支出」與「收入」是一筆一筆計算出來的,但國稅局至今仍時常用沒有「稅法依據」的「大水庫理論」、「導管理論」強加人民稅捐,稅務人員也知道不合法,但因為十案有九案人民都乖乖繳稅,他們就一再使用這種非法手段「栽贓人民」的稅款。
走到「訴願」就已經有許多人撐不下去了,不甘願要繼續進行「行政訴訟」的,一定要具備「鋼鐵的心」,因為行政法院法官多沒有稅法專業,偏聽財稅機關的一面之辭。去年底立委賴士葆質詢財政部長時提到,老百姓跟政府若有稅務相關的訴訟,德國人民勝訴率是48%,捷克50%,芬蘭30%,丹麥60%,印度也大於50%,台灣竟然是0.3%,幾乎都是輸啦!難怪民怨這麼多。
對財稅機關的民怨來自官員的貪婪與「漠視法律」,這兩年的疫情造成許多人生活困窘,去年的稅收超徵四千多億,幾個月前立委李貴敏質詢財政部長蘇建榮:超徵的稅收幾乎都「不合法」,稅單審理的天數平均有234天(超過法定60天)。人民收到稅單不服必須30天內提出「復查」,卻規定國稅局「60天」作出決定,不但法律的規定官民不對等,更可惡的是,財稅機關常常沒有在60天內做出決定,這時稅單就應該「無效」,但目無法紀的財稅官員還是要人民繳稅。很多人為了一張「有問題的稅單」每天如坐針氈,而稅務官員濫開稅單幾乎都不會被懲處,這是台灣稅制違反人權很嚴重的問題。
2009年台灣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公政公約第 2 條第 3 項,國家有義務確保人民權利或自由,如遭侵害時「應獲有效之救濟」。但台灣的財稅機關根本沒有遵守,且一再用法規阻擋人民救濟,甚至用九千多條不是法律的「解釋函令」逼民繳稅。
5月9日開始為期五天,政府第三次邀請國際人權學者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的施行狀況,希望國際人權專家能看見台灣人民在稅務上被政府欺壓的事實,直指台灣政府的人權假面,幫助台灣人民脫離稅奴之苦,讓台灣稅制走向法治人權之途。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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