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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社評】勇於任事的金管會給通傳會(NCC)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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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社評】勇於任事的金管會給通傳會(NCC)的啟示

主筆室/社論

老牌家電大廠大同公司(2371)董事會改選,因牽涉到市場派與公司派對經營權的競爭,市場派「引入中資」,意圖奪下經營權;日前,金管會依據本身裁量權做出決議,認定此做法違法,將中資先「停止其股東權利,表決權不予計算」;且要求「6個月內出清持股」。

  • 金管會作法可徹底杜絕中資非法來台

金管會聲明如下:

“大陸企業100%持股之香港子公司(下稱該大陸企業)透過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永豐金證券(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證(亞洲)】委託買賣國內證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爰該大陸企業上開行為已違反規定。
金管會業函請永豐證(亞洲)不得再接受該大陸企業委託買賣國內證券,並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有我國證券;另依兩岸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企業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停止其股東權利,其持股不算入該證券已發行股份總數,且其表決權不予計算。“

參考資料 :  大同改選 市場派提前出局

金管會的判定,不單是對大同案的經營權保衛戰做出關鍵性影響,也將成為一個很重要的案例,也就是日後若中資想要「違法」介入台灣上市公司,將有明確的法律依循,也就是經查獲「不予計算表決權」,以及「限期退出」;金管會也表示,未來中資若想繞道、非法染指上市公司,金管會將全力防堵。

  • 相較金管會「勇於任事」,通傳會作法消極

與金管會的「勇於任事」相較,真正的獨立機關「通傳會(NCC)」,在審查東森電視購併案時,面對屏東縣議員宋麗華惡意違反「違黨政軍條款」,想以「一張股票卡住百億購併案」的做法,卻顯得消極許多。

NCC先有委員對外宣稱「黨政軍一股都不能有」,事後又表示「待法院判定台數科假處分案後」再做決定;在台數科假處分案遭法院駁回後,內部又放話「將對購併案造成影響」,顯然是想將此燙手山芋,丟給法院認定,渾然忘了自己才是「廣電三法」的主管機關,對於如何判定有百分之百的獨立自主權。

而根據台數科對於宋麗華違反黨政軍條款,造成權益損害的假處分,雖遭台中地院因認定NCC不會因為「一張股票影響購併案」而駁回,但法官判決書明確指出,宋麗華的購買股票行為,已經違反了有廣法第十條的「黨政軍條款」,只是因為對於違法者(指宋麗華)無罰則,因此法院無法認定其股東無效,應由主管機關加以認定。

  •  通傳會若「勇於任事」,未來將可徹底避免不法之徒鑽法律漏洞

從這角度來看,宋麗華「違法屬實」,NCC其實可以比照金管會,對於違法行為「自行判定」處分,「停止其股東權」,並要求宋麗華「期限內賣出」;若NCC有此積極判定的勇氣,將可對未來各方想要透過「黨政軍條款」的立法漏洞,想在媒體購併案中動手腳的各方,達到遏止效果。

另就宋麗華對外宣稱,購買台數科股票,是為了凸顯「中資」可能可以透過「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影響台灣媒體。我們必須要說,宋女士的疑慮在金管會對大同案作出判例後,已經可以徹底安心了。未來任何中資想透過宋麗華女士宣稱的方式,透過購買台數科股票,影響東森電視,主管機關將可在查獲後,積極且主動處理,將不至於產生中資透過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影響台灣媒體情事發生;既然宋女士的擔心不存在了,建議可以「主動賣出台數科股票」,避免落入外界批評「主要目的是要卡媒體購併案」之實。

由金管會此次的做法可看出,若主管機關「勇於任事」,才能真正杜絕「不法之徒」想藉由「鑽法律漏洞」,影響台灣的整體政治、經濟、媒體環境。希望本次金管會的判例,可對NCC在面對「鑽黨政軍條款法律漏洞」的不法行為,認定上產生啟發作用;只有積極任事的主管機關,才能杜絕類似事件未來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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